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唐某某与符某甲、符某乙、符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5-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南民二终字第192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海南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X镇人,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符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X镇人,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儋州市八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符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X镇人,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儋州市八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符某丙,女,1980年10月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X镇人,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儋州市八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唐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05)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04年10月30日中午约13时,原告唐某某拉牛车经过被告符某丙家门时,被被告符某丙家的两头水牛挡住了去路。原告唐某某就上前把牛牵开,被告符某丙看见后就说原告唐某某几句,双方因此发生了口角,并相互拉扯。被告符某乙和符某甲看见后就上前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符某丙拦开,村民符某美、羊炉英也上前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符某丙劝开。2004年10月31日,原告唐某某到儋州市X镇中心卫生院就诊,经原告唐某某及其家人的要求,该卫生院同意并建议原告唐某某到上一级医院做CT检查。2004年11月28日,儋州市公安局做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唐某某所受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2004年12月28日,原告唐某某以三被告符某甲、符某乙、符某丙围攻殴打其致伤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符某甲、符某乙、符某丙等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营养费和住宿费等共计3260元。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唐某某主张被告符某甲、符某乙、符某丙围攻殴打其致伤,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庭审中,原告唐某某所提供的主要证据系复印件,未能提供证据的原件进行核对,被告符某甲、符某乙、符某丙对原告唐某某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原告唐某某提供的主要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可见,原告唐某某主张被告符某甲、符某乙、符某丙围攻殴打其致伤,缺乏事实依据,其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做出判决: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唐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其上诉称:被告符某甲、符某乙、符某丙在村里被称之为"村霸",仗势欺人至甚,其为人处世的行为道德,是众所周知的。当时,上诉人被被上诉人符某甲、符某乙、符某丙拳打脚踢后,卧地昏迷一段时间,同村的羊炉英和符某美在场亲眼看见,经羊炉英和符某美劝解并将上诉人扶起,方可脱身。事发当天,上诉人的家属向儋州市海头公安边防派出所报案。海头公安边防派出所经协商调解无效后,便对被上诉人符某甲采取治安拘留措施。原审法院以原告举证无能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适用法律错误。现请求:1、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05)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费1310元,护理费180元,伙食费240元,交通费150元,误工费660元,住宿费120元,营养费600元,共计3260元;3、恳请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到儋州市海头边防派出所、儋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儋州市X镇中心卫生院等单位调取本案主要证据的原件。被上诉人符某甲、符某乙、符某丙等以上诉人唐某某的上诉请求是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是属无是生非的乱告状,请求驳回上诉人唐某某的诉讼请求为由,做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30日中午约13时,上诉人唐某某拉牛车经过被上诉人符某丙、符某甲、符某乙的家门时,因被上诉人符某丙、符某甲、符某乙家的两头水牛挡住了去路,上诉人唐某某就上前用鞭子抽打该两头水牛,被上诉人符某丙看见后就说上诉人唐某某几句,双方因此发生了口角,并相互拉扯。被上诉人符某甲闻讯赶到后,用手猛拉上诉人唐某某的头发,并将上诉人唐某某的头部按倒在地晃动,致使上诉人唐某某的头部受伤。当天,上诉人唐某某到儋州市X镇中心卫生院治疗,经诊断:1、头皮挫伤;2、轻微脑震荡。医药费为65元。2004年11月2日,上诉人唐某某前往儋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1、脑挫伤;2、头皮挫伤。共住院治疗5天,医疗费为1151.80元。2004年11月9日,上诉人唐某某治愈出院,该医院建议:1、临床治愈出院;2、全休1周;3、不适随诊。2004年11月11日,上诉人唐某某向儋州市公安局海头边防派出所报案。2004年11月17日,儋州市公安局做出第X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符某甲给予治安拘留10日处罚。被上诉人符某甲当时在该《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上签名。2004年11月28日,儋州市公安局做出儋公刑技医字(2004)第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结论为:伤者唐某某所受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在审理中,本院依法向儋州市公安局海头边防派出所调取有关证据,并交由双方当事人质证。

以上事实有:儋州市X镇中心卫生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2004年10月31日的医药费收据一张,儋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疾病证明书》和2004年11月2日的门诊收费收据二张、2004年11月5日的儋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一张,儋州市公安局的第X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儋州市公安局的儋公刑技医字(2004)第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唐某某与被上诉人符某丙是因水牛挡住去路发生争吵的,而被上诉人符某甲却不问青红皂白,将上诉人唐某某殴打致伤,侵犯上诉人唐某某的生命健康权。事发后,儋州市公安局对被上诉人符某甲的违法行为做出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因此,上诉人唐某某的人身所受的轻微伤的事实是存在的,且上诉人唐某某的轻微伤与被上诉人符某甲的违法行为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被上诉人符某甲应承担民事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上诉人唐某某主张被上诉人符某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等费用,是合情合理的,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符某甲应赔偿上诉人唐某某的医疗费121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误工费的赔偿,按海南省公安厅琼公交警[2004]X号《关于2004-2005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有关赔偿标准计算,即住院伙食补助费125元(住院5天,以每天25元计算)、误工费156元(误工12天,每天以13元计算);交通费40元(以二人往返那大、海头的实际里程票价计算),四项共计人民币1537.80元。上诉人唐某某要求被上诉人符某甲赔偿护理费180元、营养费600元,因没有提供有关的医院的医嘱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唐某某要求被上诉人符某甲赔偿住宿费120元,因该住宿费在医疗费中已经赔偿,上诉人唐某某的这项请求属重复赔偿,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由于上诉人唐某某在一审中未能提供证据原件进行核对,致使一审法院未能准确认定事实而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属举证无能,不是一审法院的错判。至于上诉人唐某某要求被上诉人符某乙、符某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05)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限被上诉人符某甲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天内赔偿上诉人唐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537.80元。

三、驳回上诉人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元,由上诉人唐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上诉人符某甲负担(上诉人唐某某预交的140元上诉费,本院不予退还,限被上诉人符某甲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即付140元给上诉人唐某某)。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韩少清

审判员林彬

代理审判员李某芸

二OO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