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贺某乙与被告张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贺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郴汽集团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丙,男,郴汽集团员工,住(略),系原告贺某乙之子。

被告张某丁,男,1953年出生,郴州师专退休教师,住郴州市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乙与被告张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乙于2011年12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41元,减半收取920.5元,由原告贺某乙承担。

审判员谢萍瑛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丽琴

附适用法律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