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5-05-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中法刑初字第48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海中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又名陈某武),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高中文化,无业,家住(略),捕前住广州市X街X巷X号302房。2004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X号。2004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吉智,海南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字(2005)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某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4月28日凌晨,当王让和张惠鹏来到府城镇X街时,被告人李某乙、陈某甲等人伙同万华、张某丙等人,手持木棒对王让、张惠鹏二人进行拦截和殴打。王让被追至北胜街X号时,被李某乙、陈某甲等人打倒在地,后经送海南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让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并提供了如下证据:证人证某;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法医学鉴定结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乙、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乙辩称不知道打架的原因,打架时不在现场。其辩护人辩护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李某乙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伤害的行为。

被告人陈某甲辩解,指控其伺机报复不是事实。不认识康蜀兵。至于王让和康蜀兵为什么打架,不知道。曾经劝阻万华等人不要惹事,这点可以向万华证实。其辩护人辩护称,陈某甲本人并无实施伤害王让等人的故意。陈某甲本人也不知道是因何某打架。陈某甲的身体状况,导致他不能进行剧烈运动,他没有实施伤害王让等人的能力。所有证据中,均没有体现出陈某甲参与或实施了故意伤害王让的行为的证据。因此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充分。

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下旬,海南消防总队教导大队士兵王让在原琼山市X镇X街被康蜀兵(另案处理)等人殴打,并丢失了一手机。王让及其战友张惠鹏多次到北胜街寻找康蜀兵。被告人李某乙、陈某甲等人伙同万华(已判刑)、张某丙(另案处理)等人,认为王让和张惠鹏影响了他们组织卖淫的活动,伺机报复。4月28日凌晨,当王让和张惠鹏再次来到府城镇X街时,被告人李某乙、陈某甲等人伙同万华、张某丙等人,手持木棒对王让、张惠鹏二人进行拦截和殴打。王让被追至北胜街X号时,被李某乙、陈某甲等人打倒在地,后经送海南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让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报案书证实证人张某丁报案称与王让被人殴打之后,下落不明的事实。

2、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是当地公安机关按照网上追逃的线索将被告人抓获。

3、身份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被告人李某乙的户籍证明,证实李某乙出生年月日是1973年10月6日。

4、证人符某某证言(其家住北胜街X号)证言证明一名军人在北胜街X号被打,证实打人者是租住在X号的大陆籍青年,从声音听出一名四川人大声叫一名男青年跪下,接着,就听到一男青年的惨叫声。

5、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与王让一起去找被抢的手机,被他人殴打的经过。

6、证人卢某某、邱某某的证言证实万华等人追打张惠鹏以及王让被打倒在地的事实。

7、证人陈某戊证言证实王让和张惠鹏先后于24日、26日来找人而影响万华等人的生意。

8、证人张某己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和万华、张某丙等人一起殴打王让等人的事实,还证实张惠鹏和王让等人的到来,影响了张某丙等人的老婆的卖淫生意。证实康蜀兵等人抢走王让的手机后,因王让和张惠鹏常来找康蜀兵等人,且影响了他们所带“小姐”卖淫挣钱的生意,万华、陈某甲、张某丙等人非常生气,为此,有过密谋的事实。

9、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因王让影响了康蜀兵所带“小姐”卖淫挣钱的生意,康蜀兵等人将王让打跑,并抢了王让的手机事实。

10、证人李某庚证言证实知道打架的事情。

11、同案人万华的证言证实陈某甲、李某乙、张某丙、孔泉、美建和万华等人参与了殴打。从李某乙手中拿了一根木棒,后与李某乙等人一起追赶被害人,陈某甲参与,劝万华不要把事情搞大。与李某乙等人合谋将两个当兵的赶走。

12、现场示意图。

13、鉴定书,结论是王让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14、被害人尸体照片。

15、被告人李某乙和陈某甲对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和照片。

16、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证实知道打架的事情,当时万华、孔权参与,其参与追赶,张某丙给了他木棒,之后,还给张某丙,但是没有殴打被害人。当时陈某甲也在场。

17、被告人陈某甲供述证实知道故意伤害的事情,万华参与,其没有打架。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参与打架,以及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证实被告人李某乙参与殴打被害人,除了有其本人供述在现场外,还有同案人万华的供述,并且证实万华从其手中拿了一根木棒的事实,被告人李某乙在万华等人的纠集下,参与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其应当对共同的致害后果负责,对其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参与打架,以及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参与殴打被害人,除了有同案人万华的供述,证实其参与共谋和共同故意伤害的事实,还有证人张某己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和万华等人一起殴打王让等人的事实,因王让和张惠鹏常来找康蜀兵等人,且影响了他们所带“小姐”卖淫挣钱的生意,万华、陈某甲、张某丙等人非常生气,为此,有过密谋的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万华等人的纠集下,共谋伤害被害人,并参与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其应当对共同的致害后果负责,对其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雪冬

代理审判员杨静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OO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小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