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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乙、杨某丙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洋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汉族,陕西省洋县X村X组,农民。

被告人杨某乙,又名杨X,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汉族,陕西省洋县X村X组,农民。1992年因犯拐卖人口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1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23日经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丙,又名杨X,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汉族,陕西省洋县X村X组,农民。1994年因犯拐卖人口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又因故意损毁财物、殴打他人被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1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23日经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丁,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洋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3月24日向某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同时向某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洋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成、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故意伤害事实

2010年10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杨某乙驾驶农用车挂断向某家电线,双方发生谩骂、撕打,铲车司机黄某见状拉劝时,将杨某乙面部打了一拳,杨某乙即打电话告诉其弟杨某丙,杨某丙与其妻王某某赶到向某家,杨某乙、杨某丙、王某某三人对黄某、向某进行殴打,致黄某左侧第七肋骨骨折(鉴定为轻微伤)。后三人又对向某的丈夫廖某成进行殴打。草庙乡X组长石某赶到现场制止事态,杨某丙辱骂石某,被告人杨某乙在石某左脸'd打,致石某牙齿(1+6)处外伤性脱落,左耳鼓膜震荡。伤情经法医鉴定,结论为:伤者石某牙齿(1+6)处外伤性脱落属轻伤,十级伤残;左耳鼓膜震荡属轻微伤。

(二)、敲诈勒索事实

1、2007年1月一天,被告人杨某丙同其子到洋县X街冯某军食堂吃饭,杨某丙嫌冯某饭慢,将冯某食堂的桌椅等物砸毁。洋县公安局对杨某丙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杨某丙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同被告人杨某乙商量向某小军索要营养损失费。2007年2月8日9时许,二被告人与其母亲、王某某等人到冯某军的食堂,被告人杨某乙以杨某丙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是因冯某起、其身体受损为由向某小军家索要营养费1万元,经段成刚从中说和,冯某军付给被告人杨某丙2500元现金。

2、2007年2月,洋县X村民贺某修房挖地基将土倒在草庙到沙溪迂回路西河边。被告人杨某丙以倒在路西的土对其路东耕地有影响为由,阻挡贺某施工,向某索要1000元损失。后经村民贺某财说和,贺某给杨某丙500元现金。

3、2010年10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杨某乙与向某、黄某等人发生纠纷后,以被黄某殴打为由,向某索要现金2万元,并多次威胁黄,将黄某开铲车轮胎放气。经他人调解未果,后经铲车车主杜启伟将黄某的工资1000元支付给杨某乙才了结此事。

4、2010年10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杨某乙与向某发生纠纷,杨某乙要求向某将其送往洋县医院治伤,又将其农用车停放在向某家门前,言明农用车每天损失是五、六百元。在被告人杨某乙住院期间,向某哀求杨某乙出院,后经双方协商,向某支付杨某乙住院费2144.76元,又支付杨某乙现金5000元后,杨某乙叫人把农用车从向某家门前开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书证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诉称:2010年10月29日原告石某受村支书毛明治指派到事发现场制止事态,遭到杨某乙、杨某丙殴打,致两颗牙齿脱落,属轻伤,十级伤残;左耳膜震荡,属轻微伤。现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交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共计x元。

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主张的损失,称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赔偿。

被告人杨某乙的辩护人辨称:被告人杨某乙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与向某发生纠纷中,向某致伤杨某乙应承担医疗费等损失,向某怕杨某乙住院时间延长损失扩大,双方协商后向某支付了杨某乙住院医疗费及5000元损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杨某丙的辩护人辨称:被告人杨某丙没有伤害石某的行为,杨某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丙敲诈贺某500元,敲诈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不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杨某丙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伤害事实

2010年10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杨某乙驾驶农用车挂断洋县X村民向某家电线,双方发生谩骂、撕打,向某用石某砸在杨某乙面部,致杨某乙面部挫伤。铲车司机黄某在拉劝时,将杨某乙面部打了一拳,后杨某乙继续殴打向某,被他人劝开。杨某乙即打电话告诉其弟杨某丙,杨某丙与其妻王某某赶到向某家,杨某乙告知是被向某和黄某殴打,杨某乙、杨某丙、王某某三人即对黄某、向某进行殴打,致黄某左侧第七肋骨骨折(鉴定为轻微伤)。在向某的丈夫廖某成回家询问情况时,又遭三人殴打。后草庙乡综治办工作人员孙世勇、艾河垭村X组长石某赶到现场制止事态,石某见双方都有伤,让双方各自先看伤,不能再扩大事态。杨某丙辱骂石某,并将石某推向某某宝身边,被告人杨某乙即在石某左脸'd打,致石某牙齿(1+6)处外伤性脱失,左耳鼓膜震荡。被害人石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结论为:伤者石某牙齿(1+6)处外伤性脱失属轻伤,十级伤残;左耳鼓膜震荡属轻微伤。2010年11月16日被告人杨某乙到洋县公安局磨子桥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被害人石某受伤后门诊治疗,支付医疗费、检查费668.5元,伤残赔偿金为8210元,共计损失8878.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石某陈某,证实2010年10月29日10时许,村支书毛明治让他去向某家制止事态。去后发现向某坐在地上,脸某脖子上有抓痕,廖某成眼睛青紫,杨某丙、杨某乙站在向某家场边骂人,杨某乙嘴边有血。他让双方各自看伤,不能扩大事态。杨某丙就辱骂他,并把他推到杨某乙跟前。杨某乙在他左脸某'd打了三巴掌,左耳被打伤,左脸某左边上牙疼痛。当天服用了止痛药。次日早上吃饭时,左边一颗上牙和一颗门牙脱落,到洋县医院作了检查后,在城固县X街诊所花20元镶了两颗牙。(2)、证人向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9日早上,杨某乙驾驶农用车挂断她家横穿公路电线,她与杨某乙发生口角,杨某乙将她推倒,她从地上捡起一块石某砸在杨某乙脸某,杨某乙抓住她的头发,将她打倒在路边水渠里,被人拉开。杨某丙夫妇接电话后到场和杨某乙三人殴打她及开装载机的司机。她丈夫廖某成回家,也遭到三人殴打。组长石某到场制止,让各自先看伤。杨某乙说:“你是搞啥的,你会处理事情把!”上去打了石某几耳光。(3)、证人廖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9日8点多,他回到家,看到杨某乙和杨某丙夫妇与其妻向某发生纠纷。他询问情况被杨某乙抓住用膝盖在其身上顶了几下,杨某丙在其右眼打了一拳,杨某乙将他的摩托车推倒在路边水渠里,又在其右脸某打了一拳。组长石某到场制止事态,被杨某乙打了几个耳光。(4)、证人王××证言,证实事发当日早上,杨某丙接到其兄杨某乙电话后,骑摩托车带着她到向某×(即向某)家门前,发现杨某乙嘴角流血指着向某×和铲车司机对他们说,被二人殴打了。杨某丙上去殴打铲车司机,她抓住向某×头发与其撕打。(5)、证人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9日早上,他在事发现场,看见杨某乙把向某摔倒在地上,向某爬起来从地上捡起一块石某砸向某某宝,杨某乙抓住向某在其脸某、身上乱打,铲车司机黄某上去拉劝,杨某乙胳膊一抡,黄某抓住杨某乙的衣领在其脸某打了一拳。杨某乙又用脚把向某踢倒在水沟里,他上前劝解。杨某乙打电话叫来杨某丙夫妇,杨某丙用拳头击打黄某肩部将其打倒地上,与杨某乙在黄某上踢打,他和郭某莲将他们拉开。杨某丙的妻子拿一根木棒朝向某腿上击打。向某的丈夫廖某成骑摩托车回家,也被三人殴打。司法所干部、艾河垭村X组长到场制止纠纷,杨某乙边骂边捡起木棒准备打组长,木棒被司法所干部夺下。杨某乙不听劝阻,扑到组长跟前,杨某丙将组长推向某某宝面前,杨某乙在组长的脸某打了几耳光。(6)、证人孙××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9日8时许,洋县X乡司法所所长董启福安排他到艾河垭村打架现场制止事态,在向某家门前,杨某乙、杨某丙殴打向某被他阻止,艾河垭村X组长石某到场制止纠纷。杨某丙上去用手拍打石某左脸,一边说:“你算啥东西,你屁干啥咱们还有些帐没算哩!”将石某到杨某乙面前,杨某乙在石某左脸某打了几耳光。(7)、证人白××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9日18时,石某称其牙痛、脸某、左边头痛、左耳不适,他给配了消炎镇痛药,11月30日,石某又在他诊所买了消炎镇痛药。(8)、证人石某证言,证实2010年11月7日,他给草庙的石某镶了一颗门牙左边一颗大牙,牙的断面是新茬,不整齐,应该是受外力打击所致。(9)、陕西省洋县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2010年10月30日,被害人石某伤情被洋县医院诊断为:(1+6)外伤性脱失。(10)、洋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2010年12月3日,被害人石某伤情被洋县中医院诊断为:左耳鼓膜震荡伤。(11)、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洋公鉴字(2010)X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石某伤情经法医鉴定,鉴定意见为:伤者石某(1+6)外伤性脱失属轻伤,十级伤残,左侧鼓膜震荡属轻微伤。(12)、洋县医院、洋县中医院、汉中市中心医院门诊医疗费收据,证实被害人石某受伤后检查、治疗支出费用情况。(13)、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供述,与上述证据互相印证。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应予认定。

(二)、敲诈勒索事实

1、2007年1月一天,被告人杨某丙同其子到洋县X街冯某军食堂吃饭,杨某丙嫌冯某军给其儿子端饭慢了,将冯某食堂的桌椅等物砸烂。后洋县公安局对杨某丙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杨某丙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同被告人杨某乙商量向某小军索要营养损失费。2007年2月8日9时许,二被告人与其母亲、王某某等人到冯某军的食堂,被告人杨某乙以杨某丙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是因冯某起、其身体受损为由向某小军家索要营养费1万元,后经过段成刚从中说和,给被告人杨某丙2500元现金后,事情方才结束。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丙、杨某乙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冯某陈某,证实2007年1月,洋县X组的杨某丙和其儿子到他家食堂吃饭,杨某丙嫌冯某军上饭速度慢,将食堂内桌椅等物砸烂,洋县公安局磨子桥派出所将杨某丙拘留15日后释放,杨某乙、杨某丙到他家中,向某家索要1万元营养费,后经段成刚、毛三存说和,冯某军付给杨某丙2500元,双方写有协议。(2)、证人段××(又名段××)证言,证实2007年1月杨某丙砸了冯某军食堂东西被拘留15天,杨某丙被释放后,冯某军告诉他,杨某乙、杨某丙夫妇等人向某索要杨某丙被拘留的损失费,让他去劝解。他到冯某中,杨某乙以杨某丙患高血压,在看守所吃、睡不好,事情因冯某军引起,要求冯某军家赔偿杨某丙营养费、损失费七、八千元。经他说和。毛三存给双方写了协议,冯某给杨某丙2500元,事情才结束。(3)、证人毛××(又名毛××)证言,证实2007年元月,杨某丙损毁冯某军食堂财物被公安机关拘留15天,被释放后,冯某军的母亲说准备给杨某丙出点医疗费,让他给写个证明。他写好协议,杨某丙、冯某军签了字。(4)、洋县公安局洋公(治)决字(2007)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07年1月22日12时许,杨某丙到洋县X乡X街冯某军食堂吃饭,因言语不和与冯某军发生纠纷,后杨某丙持刀致伤冯某手,用木棒损毁店内木桌、铁某、水缸等物。当日洋县公安局对杨某丙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400元罚款。(5)、协议书、领条各一份,证实2007年2月8日,被告人杨某丙领到冯某军支付的现金2500元。(6)、被告人杨某丙供述,证实2007年1月的一天,他与儿子到冯某军家食堂吃饭时与冯某军发生纠纷,他把食堂东西损毁,被拘留了15天。被释放后,他与杨某乙商量要让冯某军赔偿损失费。后他与他的妻子、父母及杨某乙一起到冯某军食堂,要冯某拿出损失费。经段顺娃、毛三存说和,冯某军给了他2500元。(7)、被告人杨某乙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应予认定。

2、2007年2月,洋县X村民贺某修房挖地基将土运至沙溪村X组油坊桥附近,倒在草庙到沙溪迂回路的西河边。被告人杨某丙以倒在路西的土对其路东耕地有影响为由,阻止贺某施工,向某索要1000元损失。后经村民贺某财说和,贺某给杨某丙500元现金后,杨某丙才罢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丙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贺某陈某,证实2007年2月,他修建房屋开挖地基时将多余的土石某运至沙溪村X组,倒在油坊桥下河边,在修建施工过程中,杨某丙以他倒的土对路东耕地造成影响为由阻止施工,并向某索要1000元,后他找贺某财从中说和付给杨某丙500元。(2)、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07年,她家修建房屋时,杨某丙以她家倒土将杨某丙耕地旁边水渠堵塞为借口阻止工人干活,向某家要损失费1000元,后经他人说和,贺某给杨某丙现金500元。(3)、证人毛××证言,证实本村X村民贺某修房,沙溪村X组的杨某丙以贺某将土倒在河边对其土地有影响,向某某索要了几百元现金。贺某将土倒在草沙公路路北河边,对路南杨某丙的地没有影响。(4)、证人冯××证言,证实2007年2月,贺某修建房屋开挖地基的土拉运倒在沙溪村X组油坊桥下游。杨某丙以贺某倒土影响其耕地阻止贺某工,贺某给杨某丙500元后又才继续施工。(5)、被告人杨某丙供述,证实2007年,贺某建房挖地基时,将土倒在他的地边,因天雨,土流到其地里,贺某建房时,他找贺某决。经贺某财说和,贺某给他了500元。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3、2010年10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杨某乙驾驶农用车挂断向某家电线,杨某乙与向某、黄某等人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杨某乙以被黄某殴打为由,向某索要现金2万元,并多次威胁黄,将黄某开铲车轮胎放气。经郭某莲、杨某戊、唐某某等人调解未果,后经铲车车主杜启伟将黄某的工资1000元支付给杨某乙才了结此事。案发后,杨某乙的妻子苏红玲将赃款1000元退赔给被害人黄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乙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黄某陈某,证实2010年10月29日8时许,杨某乙驾驶的汽车将向某家的电线挂断,二人发生撕打,他上去拉劝,一拳打在杨某脸某,被唐某某拉开。杨某乙打电话叫来杨某丙夫妻,三人将他打倒地上,杨某乙、杨某丙二人用脚在他胸部乱踢,被郭某莲劝开。11月2日早上,杨某乙拿了一把菜刀来工地找他,被杨某戊劝走。当晚,磨沙公路B标段项目部的杨某戊、唐某某召集他、杨某乙、杨某丙调解双方纠纷,杨某乙说自己不能被白打,让他出1万元,否则让他自己把手剁掉。他无奈答应给杨某乙2000元,杨某同意。11月5日早上,杨某乙又来项目部威胁向某要钱,并将铲车的右后轮胎的气放掉。11月7日,他到洋县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侧第7肋骨骨折。11月8日早上,铲车车主杜启伟出面与杨某乙商量,从杜应付他的工资中支付给杨某乙1000元。(2)、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9日9时许,他路过向某家门前,发现杨某乙嘴角流血,杨某向某在吵架,铲车司机黄某也在场。后杨某丙骑摩托车带着其妻王某某到场,杨某乙告诉杨某丙夫妻黄某打他,杨某丙一拳击打在黄某的眼部,王某某用手在黄某脸某'd打,杨某乙用拳把黄某倒在地上,三人用脚在黄某上乱踢。11月2日早上,杨某乙、杨某丙又来工地找黄某,他安排唐某某、杨某戊当晚给双方协调,杨某乙向某某索要8000元。后铲车车主杜启伟害怕杨某丙等人不让铲车开走,杜启伟将其付给黄某的1000元工资交某杨某乙后,杜才将铲车开走。(3)证人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9日早上,他看见杨某乙把向某摔倒在地上,向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石某砸向某某宝,杨某乙在向某脸某、身上乱打。铲车司机黄某上去拉劝,杨某乙胳膊一抡,黄某抓住杨某乙的衣领在其脸某打了一拳。杨某乙打电话叫来杨某丙夫妇,杨某乙告知被黄某殴打,杨某丙、杨某乙殴打黄,他和郭某莲将双方拉开,黄某离开。11月2日晚上,项目部经理郭某莲安排他和杨某戊给双方协调,杨某乙让黄某1万元作为打人的代价,或者让黄某刀将自己的手剁掉,或者找人殴打黄。黄某同意给付2000元,杨某乙不同意。(4)、证人杨××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9日晚上,黄某告诉他,被杨某乙殴打。11月2日早上,杨某乙来找黄某,杨某出一把菜刀威胁黄。当晚,他和杨某戊给双方协调,黄某给杨某乙赔礼道歉后,杨某乙让黄某他1万元,或者让黄某己把手剁掉,或者找人将黄某打一顿。杨某丙要8000元,黄某答应只给2000元,协商未果。(5)、证人全××证言,证实杨某乙与黄某发生纠纷,铲车车主与杨某乙协商后,他帮杨某乙书写了收条,杨某乙在收条上签上自己姓名和日期。(6)、洋县医院诊断证明、X线诊断报告单,证实黄某受伤后经洋县医院检查、诊断为:左侧第七肋骨骨折。(7)、铲车照片,证实被告人杨某乙在向某某索要现金过程中,将黄某驶的铲车右后轮胎中的气放掉的事实。(8)收条,证实2010年11月8日铲车车主杜启伟代黄某付给杨某乙现金1000元。(9)、被害人黄某书写的证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乙的妻子苏红玲主动给其退赔了杨某乙向某索要的现金1000元。(10)、被告人杨某乙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应予认定。

4、2010年10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杨某乙驾驶农用车挂断向某家电线,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引起撕打,在此过程中,向某捡一石某砸在杨某乙面部,致杨某乙面部挫伤。后杨某乙打电话叫来杨某丙及王某某,先后对向某等人殴打,被乡X村干部制止。后被告人杨某乙要求向某将其送往洋县医院治伤,又将农用车停放在向某家门前,言明农用车每天损失是五、六百元。在被告人杨某乙住院期间,向某惧怕住院时间越长,住院费及农用车的损失越大,就哀求杨某乙出院,后经双方协商于2010年11月1日达成协议,向某除支付杨某乙住院费2144.76元外,另给了杨某乙现金5000元。当天,杨某乙叫人把农用车从向某家门前开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乙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向某陈某,证实2010年10月29日早上,杨某乙开的农用车挂断她家横穿公路上方的电线,她与杨某乙发生口角,杨某乙将她推倒,她从地上捡起一块石某砸在杨某乙脸某,杨某乙抓住她的头发,用拳头在她身上击打。杨某丙夫妇到场后,和杨某乙三人殴打她和开装载机的司机,她丈夫廖某成回家也被殴打。组长石某成到场制止,被杨某乙打了几耳光。当时她和丈夫都害怕,找车送杨某乙到医院治疗,杨某院治疗4天,她家支付医疗费2150元,她害怕杨某院时间越长花费越大,杨某乙提出出院后还要继续治疗,并要求再给其6000元,经协商,她们给了杨5000元,当时双方写有书面协议。(2)、洋县医院住院病案、住院病人费用清单,证实2010年10月29日,杨某乙入洋县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面部软组织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0年11月2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2144.76元。(3)、向某、廖某成伤情照片,证实纠纷中向某、廖某成受伤情况。(4)、协议书,证实2010年11月1日,向某与杨某乙协商,杨某乙出院后,向某付给杨某乙5000元,双方再无任何纠纷。(5)、证人廖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9日8点多,杨某乙和杨某丙夫妇与其妻向某发生纠纷,他在询问时被杨某乙、杨某丙殴打。组长石某成到场制止事态,被杨某乙殴打。杨某乙要求他们给其治疗,他找车送杨某医院检查,支付杨某乙住院医疗费2000多元,他担心杨某院时间越长花费越大,就与杨某量出院,杨某乙要他再给6000元。后经他岳父陈某贵说和,他交某杨5000元,双方写了协议,杨某乙出院回家。(6)、被告人杨某乙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应予认定。

综上,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共同实施故意伤害作案1起,共同实施敲诈勒索作案1起,敲诈勒索财物价值2500元。被告人杨某乙单独实施敲诈勒索作案2起,敲诈勒索财物价值6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驾驶农用车挂断村民的电线,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又召集被告人杨某丙等人共同殴打他人,在此过程中,被害人石某作为村X组干部到现场制止纠纷时,遭到二被告人的殴打,被致成轻伤,二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丙、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之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二被告人应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二罪并罚。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对起诉书指控2007年2月,被告人杨某丙以贺某倒土影响其耕地索取贺某金500元的事实,经查,贺某在道路一侧倾倒土石某,被告人杨某丙以影响其耕地为由曾阻挡贺某工,但其并未采取威胁、要挟手段迫使贺某出财物,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丙构成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该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杨某乙与村民发生纠纷后,打电话召集被告人杨某丙参与,并殴打前来制止纠纷的被害人石某,致被害人轻伤,其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杨某丙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因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物质损失依法应由其予以赔偿。在敲诈勒索被害人冯某军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丙、杨某乙事前共同商谋,积极参与实施犯罪,二被告人均为主犯。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乙的亲属主动给被害人黄某退赔了其敲诈所得1000元赃款,审理中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某乙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乙与向某发生纠纷后索要5000元损失费用,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乙与被害人向某发生纠纷后叫来扬牛娃、王某某对向某及制止纠纷的村干部进行殴打,并将农用车停放在其家门前,以每天损失五、六百元相要挟,迫使向某给付杨某乙现金5000元。对杨某乙索取的该5000元应以敲诈勒索论处,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杨某乙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乙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杨某丙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丙没有伤害石某的行为,杨某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及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丙敲诈贺某现金500元的事实,不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1月17日至2013年2月16日止。)

被告人杨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1月24日至2012年2月23日止。)

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受伤后损失8878.5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某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柳雅君

人民陪审员刘王某

人民陪审员程云霞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袁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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