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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朱某、姜某、黄某赔偿权利人张社民、何苗芳、杨智军经济损失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张社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权利人何苗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权利人杨智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的本院(2011)西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庭移送执行余某、朱某、姜某、黄某赔偿权利人张社民、何苗芳、杨智军经济损失一案,执行标的x.48元。

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余某、朱某、姜某、黄某向权利人张社民、何苗芳、杨智军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x元,且权利人张社民、何苗芳、杨智军已领取了该笔款项。现因被执行人余某、朱某、姜某、黄某正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张社民、何苗芳、杨智军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执刑字第x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权利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进民

审判员苟卫民

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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