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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和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纠纷案

时间:2005-04-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7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海中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海南和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富南公寓G301房。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镇,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波,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珂某,该司职员。同时系被告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司职员。同时系被告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董事长。

原告海南和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甘文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天月、代理审判员梁琼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南和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0日以其愿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南和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和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由原告海南和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甘文萍

审判员吴天月

代理审判员梁琼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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