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海中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海南和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富南公寓G301房。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镇,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波,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珂某,该司职员。同时系被告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司职员。同时系被告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董事长。
原告海南和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甘文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天月、代理审判员梁琼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南和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0日以其愿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南和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和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由原告海南和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甘文萍
审判员吴天月
代理审判员梁琼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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