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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佐治鞋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5-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高民终字第1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佐治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镇X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石沙合兴工业区二栋。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晓青,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州市佐治鞋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海外股份有限公司((略).a.),住所地瑞士日内瓦青年路甲X号((略),(略),(略))。

法定代表人吉某洛苏坦德斯基((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政文,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上诉人广州市佐治鞋业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上海海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瑞士上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略)胡里奥及图形”商标由(瑞士)上海海外贸易公司((略).s.a.)在中国商标局获得申请注册,商标证号(略),有效期限为1999年12月14日至2009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外衣、衬衫、袜、皮鞋。1999年12月2日,(瑞士)上海海外贸易公司变更为现在的上海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上海海外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称。

2003年1月1日,上海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佐治鞋业有限公司签订“胡里奥”商标“许可证协议”,上海海外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广州市佐治鞋业有限公司在广东省、福建省、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安徽省地区生产、销售和经销的高级精制男女式皮鞋、靴类和凉鞋类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运动鞋和技术鞋不包括在内。上海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限定的区域内不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提供该商标许可证。广州市佐治鞋业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的最初三年期限的每一年中,必须向上海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固定金额的特许使用费。2003年1月1日到2003年6月1日是准备期,不计算任何特许使用费。特许使用费支付从2003年7月1日开始支付,具体如下:2003年7月1日、2003年10月1日、2004年1月1日、2004年4月1日、2004年7月1日、2004年10月1日、2005年1月1日、2005年4月1日、2005年7月1日、2005年10月1日分十次每次各支付2。5万美元。该协议有效期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满。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该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2005年6月27日,上海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因广州市佐治鞋业有限公司拖欠商标许可使用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广州市佐治鞋业有限公司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25万美元,并支付违约金(略)美元。

上海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经公证认证的公司登记材料中显示,“公司名称”一栏在“(略)”之上有一行被划掉的“(略)”。上海海外股份有限公司称据此可表明其公司名称系由商标注册证中的“上海海外贸易公司”变更而来,其还提交了1999年12月2日公司更改名称特别大会纪要,证明公司名称由“上海海外贸易公司”变更为“上海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佐治鞋业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在诉讼过程中,广州市佐治鞋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三份传真件,用于证明其在合同签订后,曾就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事宜与上海海外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过沟通,并就商标注册人名称与许可人名称不符问题向上海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寻求解释,因未得到其答复而向其宣称双方所签合同无效。上海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否认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广州市佐治鞋业有限公司称其签订协议以来并未使用涉案“胡里奥”商标生产过任何产品,上海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未表示异议也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否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海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佐治鞋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州市佐治鞋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5日之前支付上海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七万八千美元(按照2006年4月30日美元兑换人民币外汇汇率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支付);

二、上海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佐治鞋业有限公司就涉案第(略)号注册商标不再有任何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零八百二十九元人民币,由上海海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零八百二十九元人民币,由广州市佐治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祥

审判员孙苏理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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