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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某犯受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西安铁路某输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某人)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原任西安住(略),2010年5月退休。2010年7月1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某安铁路某安处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某捕。2011年2月1日被某安铁路某输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3日被某安铁路某输法院再次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某汉仪,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铁路某输法院审理西安铁路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某人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1年1月31日作出(2010)西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西安铁路某输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某人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西安铁路某输中级法院经二审开庭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西安铁路某输法院重新审判。西安铁路某输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西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西安铁路某输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原审被某人某某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人某检察院西安铁路某输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某人)路某及其辩护人某汉仪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8月至2010年2月,被某人某某在担任西安铁路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铁分中心(以下简称:西铁分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第十四业务部(以下简称:浦发行第十四业务部)开发业务、吸收公积金存款提供帮助。收受浦发行第十四业务部原总经理X某送的世纪金花钟楼购物某心(以下简称:世纪金花)、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集团)的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购物某)共计价值人某币x元;收受浦发行第十四业务部副总经理X某送的世纪金花、民生集团的购物某共计价值人某币x元、人某币现某x元、重50克价值人某币x元的千足金金粒1枚。收受的上述款、物某于给西铁分中心员工发放及办福利支出等共计人某币x元,被某人某某个人某有购物某x元、现某4216元并收受价值人某币x元的金粒1枚。单位受贿线索被某报后,被某人某某在陕西省人某检察院西安铁路某输分院首次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个人某贿的全部罪行,主动退赔全部赃款、赃物。并交出L—153工艺品佛像1尊随案。

上述事实,有一审控辩双方提交法庭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陕西省人某检察院陕检举字[2010]X号举报线索登记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被某人某某个人某本情况资料、西安铁路某“关于撤销西安铁路某住房公积金管理所的通知”、西铁分中心给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呈报的《关于增加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的请示》、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议纪要、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西房金管发[2007]X号文件、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调拨单、证人X某、X某、X某证言、被某人某某供述、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材料、2007年9月西铁分中心的请领单2份、出庭证人X某、X某、X某证言、证人X某、X某、X某、X某、X某证言、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材料、陕西省人某检察院西安铁路某输分院反贪污贿赂局2011年5月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铁分中心在岗人某花名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铁分中心负责人某责、陕西省人某检察院西安铁路某输分院扣押款、物某、西铁分中心调拨款的账目、西安市人某政府西安铁路X路某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移交协议、上海浦发银行西安市分行浦银西发[2007]X号文件、有关报销的各种账目、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编发[2003]X号文件、世纪金花钟楼购物某心和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及出具的各种发票、上海浦发银行浦银发[2006]X号文件、证人X某领取的JYY—x型九阳牌电压力锅照片、金粒的照片和说明、被某人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被某人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浦发行第十四业务部原总经理X某、副总经理X某送的购物某、现某、金粒,共价值人某币x元,为浦发行第十四业务部开发业务、吸收公积金存款提供帮助,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某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被某人某某犯受贿罪罪名成立。举报人某检察机关检举单位受贿犯罪线索,被某人某某在办案机关首次询问时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个人某贿的全部罪行,与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属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应当予以减轻处罚。被某人某某归案后主动退赔收受的全部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8月至2010年2月,被某人某某收受X某、X某所送的购物某、现某、金粒、佛像,共价值人某币x元的犯罪。经查,被某人某某在此期间收受上述款、物某,给西铁分中心员工发放购物某等共计价值人某币x元、发放九阳牌电压力锅16个,价值人某币x元、发放贵妃牌羊毛被、枕套15套,价值人某币4000元、发放水果价值人某币2600元、冲抵到贵阳考察无据报销的费用6000元,上述共计x元不应认定为被某人某某个人某贿;指控被某人某某收受X某所送购物某x元,其中购物某x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指控被某人某某2008年12月收受X某所送工艺品佛像及2010年春节前所送价值1000元购物某,均在X某辞职离开浦发行工作岗位之后,收受1000元购物某是在被某人某某退居二线之后,且公诉机关未提供二人某先约定的证据,应属个人某为。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某人某某上述受贿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被某人某某辩解其收受的现某和购物某小部分用于协调关系及其辩护人某出被某人某某的行为应属单位受贿,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路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某取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被某人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浦发行第十四业务部开发业务、吸收公积金存款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和占有该部所送价值人某币x元金粒1枚及购物某x元、人某币现某4216元,均属个人某贿。因被某人某辩护人某未提供收受的上述款、物某于西铁分中心单位或用于协调关系的证据。故对其上述辩解意见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对于被某人某某辩称,指控其收受X某所送x元购物某中有x元重复计算;X某送给其工艺品佛像和1000元购物某是个人某为;其所收受的现某和购物某大部分已发给员工的辩护意见以及辩护人某出现某的证据得不出路某将所收受的款、物某部归己占有的唯一性、排他性的结论;被某人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收受的款、物某部分已发给员工,归案后其已经全部退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某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某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某法院、最高人某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某人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五年;二、随案移送的L—153工艺品佛像一尊,发还被某人;三、退赔的赃款、赃物某计价值人某币x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西安铁路某输检察院抗诉认为,1、一审判决认定受贿金额x元错误。被某人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X某、X某贿赂价值人某币x元,此事实有X某、X某多次证言及路某多次供述证实。关于路某用受贿款给职工办福利的辩解不能成立,路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除行、受贿当事人某,既没有手续也没有登记记载,受贿的款物某全由路某自己控制、支配,受贿罪已经既遂。至于事后处分贿赂款物某行为,并不影响受贿数额的认定。2、一审判决认定被某人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错误。其一没有自动投案;二在审查起诉期间供述发生了重大变化,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

陕西省人某检察院西安铁路某输分院支持抗诉意见书认为,1、路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某值x元,其受贿罪已经成立且既遂,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成立,只能作为量刑的情节。2、西安铁路某输检察院抗诉书中第二条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原审被某人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某护称,一审判决认定路某个人某贿x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除收受的金粒外,涉案的x元,上诉人某某代表单位收受后大部分用于单位职工的福利,一小部分用于相关部门协调关系,上诉人某没有非法占有,应属单位受贿。

经二审审理查明,2006年8月至2010年2月,原审被某人某某在担任西安铁路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西安住(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为浦发行第十四业务部开发业务、吸收公积金存款提供帮助。收受浦发行第十四业务部原总经理X某送的世纪金花、民生集团的购物某共计价值人某币x元;收受浦发行第十四业务部副总经理X某送的世纪金花、民生集团的购物某共计价值人某币x元、人某币现某x元、重50克价值人某币x元的千足金金粒1枚,共计价值人某币x元。收受的上述款、物,原审被某人某某辩解用于给西铁分中心职工发放及办福利支出等共计价值人某币x元;原审被某人某某个人某有购物某x元、现某4216元、价值人某币x元的金粒1枚,共计价值人某币x元。单位受贿线索被某报后,原审被某人某某在陕西省人某检察院西安铁路某输分院首次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个人某贿的全部罪行,主动退赔全部赃款、赃物。并交出L—153工艺品佛像1尊随案。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一审、二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陕西省人某检察院陕检举字[2010]X号举报线索登记表证实,2010年5月14日X某举报:西安住(略)路某以预算经费不足为由,我行给其两部分,一给其所在路某酒店几万元用于招待,二给其几万元用于节日处理有关关系。

2、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被某人某某个人某本情况资料证实,2005年4月至2007年4月路某任西安铁路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正科级)、2007年4月至2010年5月任西安住(略)(副处级)、2010年5月退休。

3、西安铁路某“关于撤销西安铁路某住房公积金管理所的通知”证实,2007年6月4日起撤销“西安铁路某住房公积金管理所(西安铁路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整建制移交西安市人某政府。其资产、人某、债权、债务等均以2006年12月31日为移交基准时点。移交后,西安市人某政府将其易名为“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铁分中心”,分中心是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仍负责西安铁路某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使用和贷款等业务。

4、西铁分中心给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呈报的《关于增加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的请示》证实,2007年7月26日,西铁分中心请示报告中写到:该分中心的业务目前仅委托建设银行西安友谊东路某行办理,只此一家银行办理业务不能满足业务的拓展需要,目前上海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多家银行已与西铁分中心接洽,现某请在中心委托的十三家银行范围内增加西铁分中心业务委托银行。

5、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议纪要证实,2007年8月13日该中心召开主任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了西铁分中心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银行的问题,经研究,同意西铁分中心现某委托银行范围内增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华夏银行西安分行、西安市商业银行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银行。

6、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西房金管发[2007]X号文件,即“关于印发对各分中心授权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分中心购买国债、从银行调度资金一次超过500万元,必须报公积金中心批准。

7、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调拨单证实,2007年12月27日,西铁分中心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一次调拨资金3000万元。有负责人某某签字、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审批意见。

8、证人X某证言证实,2006年以来他在浦发行第十四业务部任财务专员,X某、X某等都担任过领导,最近这四年里,他按照时任领导的指示,在世纪金花、民生集团均办过购物某,总金额价值人某币五六十万,开有发票,按照财务手续报销了,他把购物某拿回来就交给了时任领导,由领导去维护客户。西铁分中心是重要客户由领导去维护。

9、证人X某2010年11月10日写给检察院的情况说明证实,2006年8月至2008年9月期间,他在浦发行第十四业务部任经理。2007年分行向该部下达了4个亿的营销任务,同时划拨了30余万元的营销费用额度。该部为了完成行长关于提高西铁分中心员工福利的承诺,在2006年中秋节和2007年春节期间,购买了6000元的购物某。又在分行办公室领取了9000元的购物某,他代表上海浦发银行西安分行给西铁分中心负责人某某送去,并表示这些购物某是给西铁分中心全体同事的过节福利。购物某的发票事后按照财务手续报销了。2007年春节后由该部X某担任西铁分中心的主客户经理,客户关系由主客户经理维护,他就再未做过送卡的事情。2008年9月他辞职离开了浦发银行,2008年12月30日路某过生日,出于个人某情,自己花了2000余元买了1个工艺品佛像作为生日礼物某给了路某。2010年春节,得知路某已经退居二线,出于慰问之心,自费购买价值1000元购物某送给路某。

10、证人X某证言证实,2007年3月到浦发行第十四业务部任客户经理、2008年5月任副总经理,为了营销西铁分中心的公积金存款业务,多揽储蓄存款,在2007年年底至2009年年底期间,他给西铁分中心副主任路某送了世纪金花和民生集团的购物某,总金额有六、七万元,购物某是该部的X某去办的。他还送了人某币现某x元、价值人某币x元的金粒1枚,金粒是用购物某在世纪金花买的。2009年8月份,其到路某办公室领过1个九阳牌电压力锅。还说给他发一套被某和枕套,他没有去拿。

11、原审被某人某某供述,2005年任西安铁路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2007年6月任西铁分中心副主任,以前该分中心的公积金存储在建设银行,职工反映服务质量差,为此分中心向中心又申请了五家银行,中心批准增加了四家银行同时开展业务,其中浦发行设立了第十四业务部主要办理铁路某积金业务,该部总经理X某、副总经理X某和西铁分中心业务配合的很好,2006年和2007年春节,X某分别给她们西铁分中心送了6000元和8000元的购物某。2008年9月X某辞职离开了浦发银行,2008年12月30日她过生日时,X某送了工艺品佛像1尊;2010年春节,她已经退二线,X某送了1张1000元的购物某,是X某的个人某为,与工作无关;2007年双节至2009年双节期间,她先后五次收受X某送的购物某共价值人某币x元,每次都是按照西铁分中心的12个人某的,每次x元,只有2009年一次给了x元;还先后三次收受X某送的人某币现某共计x元、金粒1枚。收受的上述款、物,大部分过节时给职工发了,小部分用于协调关系。2008年她与X某等四人某贵州考察产生了6000元无据支出的费用,用送的现某报销了;2009年买了16个九阳牌电压力锅给职工发了,花了1万余元、给职工买了贵妃牌羊毛被、枕套15套,共花4000元;2008年和2009年过节给每个职工买了2箱水果,一共花了2500元到2600元。

12、证人X某证言证实,2010年4月底或5月初,在她二姐路某家,路某给了她一枚金粒。

13、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材料证实,2007年以来,该中心逢年过节给西铁分中心发过米、面、油、粽某、月饼、绿豆糕等,再无其他福利事项。

14、西铁分中心的请领单2份,共价值人某币x元。其中1份2张,日期为2007年9月,写明是代金卡,右上角分别标有“上浦”、“上海”字样,发放金额价值人某币6000元;另一份没有日期未注明是卡还是现某,价值人某币x元。该2份请领单每笔发放金额后面都有西铁分中心正式职工及聘用人某的亲笔签收。

15、证人X某2010年10月22日证言证实,他在西铁分中心任综合科科长,2009年路某给职工发放九阳牌电压力锅1个,他领了1个,没有记录。同年领过羊毛被某枕套1套。2008年他还领过2000元的购物某。2009年春节前领过1000元的购物某、领过水果1箱、中秋节前领过1000元的购物某。另外2008年5月路某带领他和X某等4人某贵阳考察一次,8月去兰州考察一次,时间均为五六天,他不知费用怎么报销了。2011年3月24日,西铁检察分院办案人某询问X某笔录证实,去贵阳考察时在贵阳分中心谈了大半天,然后去了几个景点旅游三、四天,是自己包车,费用自己承担,回来后他和路某的飞机票可以报销,X某和财政局同志的机票无法报,吃饭、景点门票没有报,走时路某让他先垫钱,他去时带了一万五千元,除了报销的费用,还有吃饭、景点门票包车等六、七千块钱没有报,过了一段时间,路某给了他六、七千块钱,他把各项记录和单据给路某任报告过。

16、证人X某出庭作证证实,路某给其发过两张各1000元的民生购物某、被某、电压力锅,过年过节发过水果等。

17、证人X某出庭作证证实,除2010年春节发购物某外,2008年至2010年路某发过三张面值1000元,共3000元的购物某和电压力锅、被某、枕套等,逢年过节发过水果。

18、证人X某出庭作证证实,2007年至2009年路某发过两张500元卡、三张1000元购物某,共4000元的购物某,一张世纪金花的,剩下都是民生的,发过电压力锅,大的节日发过水果等。

19、证人X某的证言证实,从路某处曾领过五至六次卡,共约5000元购物某和2000元现某,卡面额基本上是1000元,世纪金花的两张,民生的三张,发过电压力锅,逢年过节发过水果等。

20、证人X某的证言证实,从路某处曾领过1000元购物某和2000元现某。

21、证人X某的证言证实,路某应该发过购物某,有民生、世纪金花但面额记不清,过年时发过水果。

22、证人X某的证言证实,路某给其发过两张500元和一张1000元的购物某、还发过1个电压力锅。自己去贵阳考察机票是路某订的,回来后只报了安康到西安的差费。

23、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材料证实,2009年本公司经销的JYY—x型九阳牌电压力锅,零售单价为人某币699元。

24、陕西省人某检察院西安铁路某输分院反贪污贿赂局2011年5月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根据举报和初查情况,2010年7月15日凌晨2时许检察机关询问浦发行十四部总经理X某,但其一直拒不承认有行贿行为。2010年7月15日上午9时经接触路某进行调查,路某在上午12时前亲笔书写供词,交代了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

25、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铁分中心在岗人某花名册X,2007年西铁分中心在册职工13人,2008年在册职工16人,2009年在册职工17人,2010年在册职工18人。

另有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铁分中心负责人某责;陕西省人某检察院西安铁路某输分院扣押款、物某;西铁分中心调拨款的账目;西安市人某政府、西安铁路X路某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移交协议;上海浦发银行西安市分行浦银西发[2007]X号文件、有关报销的各种账目;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编发[2003]X号文件;世纪金花钟楼购物某心和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及出具的各种发票;上海浦发银行浦银发[2006]X号文件;证人X某领取的JYY—x型九阳牌电压力锅照片;金粒的照片和品质说明书、货品保证单;被某人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浦发行第十四业务部原总经理X某、副总经理X某送的购物某、现某、金粒,共价值人某币x元,为浦发行开发业务、吸收公积金存款提供帮助,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西安铁路某输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受贿金额x元错误,受贿金额应当为x元的抗诉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路某受贿金额x元,根据一、二审庭审质证的证据看,可将路某收受款物某证据分为四类,一是路某收受X某、X某所送购物某、现某x元及X某送价值x元金粒1枚,有路某供述、X某、X某、X某、X某证言、世纪金花、民生集团的情况说明及出具的发票、金粒照片、品质说明书、货品保证单及扣押物某清单等证据为证,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二是路某辩解称,收受款物某给西铁分中心职工发放购物某价值人某币x元,用X某给的现某购买物某发放职工九阳牌电压力锅16个,价值人某币x元、发放贵妃牌羊毛被、枕套15套,价值人某币4000元、发放水果价值人某币2600元、冲抵到贵阳考察无据报销的费用6000元,上述发放款物某计价值人某币x元,有西铁分中心请领单两份、X某、X某、X某、X某、X某、X某、X某、X某、X某证言、电压力锅照片及价格证明等证据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路某只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某物,即构成受贿罪,至于收受后是否给职工发放福利,只是事后处分贿赂的行为,本院认为,一、从本案证据看,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对路某供述与辩解的收受款物某用于职工发放福利之间有直接必然联系的肯定与否定的证据;二、从法律规定看,路某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某物某后,未有证据证明将其据为己有之前,不能将收受款物某为赃款赃物,只能称之为涉案款物,只有查清并证明该款物某为己有,才能称之为路某收受贿赂的赃款赃物,据此,对这一涉案款物某处分,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而由于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否定路某这一辩解的证据,因此,有关这一事实部分的指控应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故一审法院将x元从受贿金额中予以扣减,并无不当;三是指控路某收受X某所送购物某x元,一审法院对其中x元购物某以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符合证据规定,亦无不当;四是指控路某2008年12月收受X某所送价值人某币2952元工艺品佛像及2010年春节前所送价值1000元购物某,均在X某辞职离开浦发行工作岗位之后,且收受1000元购物某是在路某退居二线之后,公诉机关也未提供二人某先约定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应属个人某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路某受贿金额x元,本院予以支持,检察机关关于受贿金额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关于西安铁路某输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某人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错误的抗诉意见,经查,上诉人某某在办案机关立案决定前,2010年7月15日检察机关首次询问路某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个人某贿的罪行,与检察机关掌握的犯罪线索属不同种罪行,符合《最高人某法院、最高人某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第(1)项的规定,应以自首论,故一审法院认定自首正确,该抗诉意见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某某及其辩护人某出,认定路某受贿金额x元,除其收受的价值x元金粒外,其余的x元用于西铁分中心单位或用于协调关系,应属单位受贿的上诉和辩护意见,因上诉人某辩护人某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实,故该上诉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某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雁

代理审判员张博

代理审判员陈靖音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苗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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