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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庄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勉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春景,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职业、住(略)。

被告:庄某(系被告李某之夫),职业、住(略)。

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庄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钱洲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19日,原、被告双方达成相邻建房协议,约定原、被告房屋以相邻山墙基础作为共用基础,由二被告负责修建,原告给付二被告材料款800元。2003年3月24日,经原告申请,土地、城建等相关部门批准其占地x修建房屋,并于同年4月3日将高江路以西,二被告房屋以南x土地划拨给原告,同时将《勉县X村居民建设用地土地规划单》交付原告。后原告因没有通行道路未建房屋。2011年1月6日,原告在修建房屋时,被告以其房屋受“5.12”地震致使地基下沉,共用基础存在安全隐患为由阻挡原告修建,次日,原告准备再次施工时被告仍加阻拦。后虽经村X组织协调,未果。现原告以相邻损害防免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停止阻挡其修建房屋,并赔偿其损失7500元,负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原告黄某按规划并以原协议约定建房,被告李某、庄某不再阻拦施工,原告黄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李某、庄某赔偿其75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钱洲明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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