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庄某某、刘某某、人民法院出版社与光明日报社、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6-04-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7072号

北京市海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海某初字第X号

原告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原科学技术研究所主任法医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光,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光,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人民法院出版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光,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明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苟某某,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郝惠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某,女,蒙古族,X年X月X日出生,光明日报社光明日报出版社编辑,住(略)。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海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总编室版权科副科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北京图书经销部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人民法院出版社诉被告光明日报社、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人民法院出版社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于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庄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人民法院出版社以此为由于200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光明日报社、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人民法院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人民法院出版社撤回对被告光明日报社、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一十元,收取一千二百三十三元,由原告庄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人民法院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陈某

人民陪审员杨东起

人民陪审员陈某波

二00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白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