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浦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天良,海南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某,男,1956年1月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贺某某劳动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04)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属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汪斌
审判员李政
代理审判员吴慧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潘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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