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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魏哲刚与被上诉人李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原审被告王某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人(原审被告)魏哲刚。

委托代理人佟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法定代理人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士芹。

原审被告王某丁。

上诉人魏哲刚与被上诉人李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原审被告王某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邳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魏哲刚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邳州市人民法院(2010)邳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6元,退还给上诉人魏哲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张向阳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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