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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5-03-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琼刑核字第2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琼刑核字第X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三亚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4年12月3日以(2004)三亚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4年6月5日傍晚6时许,被告人邢某某从外面回来看见邻居洪某荣在请帮忙建房的人喝酒,便加入其中和大家一起喝酒,酒后邢某某让其母亲去拿一付麻将牌来,想给在座喝酒的人玩,并借机收取租金。其母亲极不情愿地拿来麻将牌,放下时因声音较响,遭到邢某某的责骂,其母亲随即避开。邢某某接着又踢打邻居摆酒用的桌椅出气。旁人过来劝阻,邢某不听劝告,其姐夫洪某琼见状便指责邢某某。因邢某某和洪某琼素有矛盾,邢某指责后心怀不满,便转身到自家厨房里拿一把尖刀藏在裤兜里,出来大声说:"阿段(洪某琼的黎族名字),你不是很厉害吗你出来!"洪某琼就拿起一张凳子对邢某某说:"你想干什么"邢某某冲上去拿出尖刀往洪某琼腹部捅了一刀,在场的人见状上前制服邢某某并夺下尖刀,随后交给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洪某琼被送往崖城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洪某琼被锐器刺破肝脏,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洪某良的报案书及陈述笔录。证实:2004年6月5日傍晚,被告人邢某某因拿麻将牌的事和母亲刘某英发生矛盾,要打其母亲并踢打邻居准备用于摆酒的桌椅,被洪某琼指责和制止,邢某某即持一把尖刀捅伤洪某琼。洪某送往崖城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邢某凶后当场被旁观群众制服。洪某良还证实邢某某与洪某琼曾有矛盾并打过架。

2、证人洪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他正在和帮忙建房的村民喝酒,邢某某从外面喝酒回来后亦参与,后来不知何故邢某母亲争吵,被洪某琼等人劝阻,不久邢某某便拿来一把刀朝洪某琼腹部捅了一刀,行凶后邢某周围群众当场制服。洪某琼被送往崖城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

3、证人洪某乙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他和洪某荣等人喝酒,邢某某亦参加,后来看见邢某某扔麻将牌并要打其母亲,他便和几个人上前劝阻,被人拦开并拉离现场,几分钟后,他再回到现场时看见邢某某被按倒在地上,洪某琼被送往医院,听说是被邢某某用刀捅伤的。

4、证人洪某乙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他在洪某荣家喝酒,邢某某亦参加,不入看见邢某其母亲并要动手,这时洪某琼等人上前劝阻,后来听见洪某琼说"我被刀扎到了",洪某即上前扶住洪某琼,看见洪某琼腹部流血,邢某某被人压倒在地,旁边有一把尖刀。洪某琼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5、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他和洪某琼等人在洪某荣家喝酒,邢某某后来亦参加,过了一会,看见邢某打其母亲,洪某琼便上前劝阻,后邢某某便转身回来嚷着要和洪某琼打架,两人扭在一起时,他听见洪某琼喊:"我中刀了",他随即上前将邢某某扑倒并压下其手中的水果刀,随后把洪某琼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6、证人洪某乙证言。证实:案发当晚邢某某也在洪某荣家喝酒,酒后邢某某要打其母亲被人劝阻,邢某到厨房拿一把尖刀出来,往洪某琼腹部捅了一刀,后被旁观的群众当场抓住,洪某琼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邢某某让她去拿麻将牌,她取来后放下时因用力较大,声音较响,邢某某便责骂她,其随即避开,不入后出来时看见洪某琼被人抬上车,听说是被邢某某用刀捅的,后听说洪某琼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还证实邢某某行凶用的水果刀是从厨房中拿的。

8、被告人邢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了案发当晚持刀捅了洪某琼腹部一刀的事实经过。

9、鉴定结论。证实:经三亚市公安局法医检验,被害人洪某琼腹部有一刺创口,创缘整齐(一侧创角钝、一侧创角锐、说明为单刃锐器所致)深入肝脏,结论为被锐器刺破肝脏,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10、DNA鉴定书。证实:经海南省公安厅对被害人洪某琼血迹及现场缴获尖刀上血迹的DNA鉴定,证实尖刀上的血迹为被害人洪某琼的血迹。

11、书证:(1)三亚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五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邢某某于2004年6月5日行凶后被群众当场抓获。(2)三亚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五大队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邢某某身上扣押一把水果尖刀。(3)三亚市公安局保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邢某某出生于1985年1月31日。

1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13、现场图。标明了现场方位。

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伤害之罪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三亚刑初字第X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介清

审判员王样国

代理审判员林志民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郑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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