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联强电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国际商业城A区X座首层212-X号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纬,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被上诉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原审被告北京蓝岛大厦,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联强电通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略)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其上诉理由是:第一,法院审理案件应该本着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该在被告住所地,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被上诉人王某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北京蓝岛大厦就是上诉人的销售商。所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上诉人王某某指控上诉人佛山市联强电通贸易有限公司制造、原审被告北京蓝岛大厦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故属于共同诉讼;且被上诉人提交了上诉人实施所指控侵权行为的证据。北京蓝岛大厦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因此,王某某选择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佛山市联强电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佛山市联强电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锦川
审判员任忠萍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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