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男,生于X年X月X日。2010年6月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叶县检察院立案侦查,2010年11月11日被抓获,2010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辩护人慕某某,男,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某某,男,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审理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某后,原审被告人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叶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鸿翔、张某帆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慕某某、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10月份因叶县X村土地补偿款发放问题,群众集体上访。2009年10月19日龙泉乡党委会议研究,委托上访群众代表孙某、韩某石、任某栓等三人具体负责发放土地补偿款,管理区长张某军进行监督。2009年10月24日在管理区X村主任某胜利、乡政府委托的群众代表韩某石、任某栓、孙某三方在场的情况下,由管理区X村党支部书记谷圪义处追回的x元(支票)土地补偿款交给村主任某胜利,王胜利又将该款交给孙某。2009年11月17日管理区长张某军又将追回x元的沟路渠款交给李明己村村主任某胜利,王胜利又交给孙某。孙某于2009年11月27日将两笔款共计12.5万元以王秀学户名转存后潜逃。后孙某多次取款,2010年11月1日被抓获时其身上仅剩x元,账户上仅剩160.41元。案发后,孙某家属退赔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证人韩某X、任某X、张某、张某、王XX的证言、中共叶县X乡委员会证明及龙泉乡政府会议记录、记账凭证、领某、收条、存取款凭条、叶县X村信用联合社出具的交易详单、叶县农业银行出具的借记卡交易明细单、扣押物品清单、财务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属于叶县X乡政府委托的群众代表,利用自己具体保管代为发放征地补偿款的工作便利,携款潜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案发后已从孙某处追回x元及其家属主动退回x元的事实,可对孙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孙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责令被告人孙某退还占有的余款x元。

抗诉机关认为原审判决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原审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原判所列证据经二审庭审出示、宣某、质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孙某属于叶县X乡政府委托的群众代表,利用自己具体保管代为发放征地补偿款的工作便利,携款潜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关于抗诉意见和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该案中,叶县X乡政府委托群众代表韩某石、任某栓、孙某发放涉案的12.5万元征地补偿款,被告人孙某是群众代表,又受乡政府的委托,具体保管此款,其利用了工作便利,携款潜逃,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抗诉意见和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案发后孙某的家属主动退赃x元,可酌情对孙某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艳丽

审判员徐发营

审判员段丽萍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莎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