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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南阳市消防支队与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镇平县消防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南阳市消防支队。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贾天涛,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淼,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涛,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镇平县消防大队。

负责人:马某,该大队指导员。

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南阳市消防支队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镇平县消防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南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南阳市消防支队的委托代理人贾天涛、刘淼,被上诉人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涛,原审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镇平县消防大队的负责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南阳市消防支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赵玉香

代理审判员郑征

代理审判员魏彩莲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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