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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故意杀人徐鹏辉犯窝藏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昌黎县,户籍所在地(略),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4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以葫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徐鹏辉犯窝藏罪,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其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恩贵要求被告人刘某某赔偿因其行为致被害人黄金伟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葫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认定刘某辉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刘某辉提出上诉。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1年2月11日作出(2011)辽刑四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并发回我院重新审判。经退补侦查,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以葫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审查后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明、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与同案犯李铁利(已执行死刑)于1999年12月8日相识后,即在李打更的兴城市X街七彩城工地工房内同居。同年12月28日,二人谋划将刘某丈夫黄金伟害死。当晚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以盗窃工地材料为名将黄金伟骗至七彩城工地,乘其不备,被告人刘某某与李铁利分别用钢筋棍、木棒打黄的头部数下,至黄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黄金伟之死系颅骨骨折、颅脑严重损伤呼吸循环衰弱所致。

作案后,刘某某与李铁利继续在七彩城工地生活,2000年4月15日案发后,刘某某与李铁利共同潜逃。期间,刘某某带李到亲属史桂荣家藏匿。后刘某某撇下李铁利单独出逃,2010年4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举证,即被告人刘某某及同案犯李铁利的供述、证人曹某、杨某、刘某x、徐xx等证人证言、《法医学尸检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照某、李铁利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及辩护人提出,刘某某没有参与杀害黄金伟的行为,李铁利供述刘某某是共犯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能成立。并且,刘某某能积极补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已经在前次庭审后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某某作出公正判决。

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前夫徐xx于1982年结婚,生有二女。1992年因刘某某与黄金伟有不正当关系离婚。后刘某某与黄金伟共同生活。1999年12月间,李铁利(已执行死刑)在看二人转时与刘某某结识,二人勾搭成奸,刘某黄金伟外出之机到李铁利打更的兴城“七彩城”工地与李同居。12月28日,黄外出回来,见刘某某晚归,遂对刘某问,刘某在工地与打更的在一起,当晚黄、刘某工地核实。核实后,二人在工地歇息时,李铁利于暗处乘黄点烟不备,持木棒猛击黄的头部,将黄打倒,又击头部数下,致黄死亡。李将黄尸体移至工地大某囱内隐藏,并用砖封口。杀人后,刘某某与李铁利继续在工地同居。2000年4月初,李以埋葬被车撞死的狗为由,让人运来水泥、沙子,将大某囱口封死。4月15日,黄金伟尸体被工地工人发现报案,李铁利、刘某某闻讯外逃。5月19日,李铁利潜回兴城,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某逃往长春、大某、营口、大某桥、合肥等地,以打工、表演魔术为生。2010年4月13日在合肥市其女儿徐鹏辉家中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张xx证实:2000年4月15日12时许,我在兴城七彩城锅炉房发现一具尸体,就向工地赵立权报告了此事,赵又派人查看确实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了。2、现场勘查证实,烟囱洞口北侧有擦蹭血迹一处,地面上有头西脚东男尸体一具,胸部向下,铺有单人草垫子一个,死者上身穿黄色校哔大某,下穿绿色条绒裤,头部顶在洞口的中部,脚在烟囱内中部的坑内,尸头向上墙壁上有抡溅、擦蹭血迹,北侧地面向上有擦蹭血,尸体怀中有白色小狗一只。与李铁利供述相一致。3、《尸检鉴定书》证实:黄金伟之死系被有一定重量挥动的钝挫物体多次打击造成颅骨骨折、颅脑严重损伤呼吸循环衰弱所致。4、同案犯李铁利供认,我于1999年8月刑满出狱,在兴城“七彩城”打更,12月8日晚看二人转时认识的刘某某,第二天二人就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刘某某就到工地与我同居,刘某某要和我一起生活,与我商议把其对象黄金伟骗到工地偷东西时,将黄杀死。12月28日晚,刘某某带黄金伟来到工地,在黄金伟点烟时,刘某某拿螺纹钢棍先动手打在黄金伟头部,将黄打倒,喊我,我拿木棒上前照某的头部打了几棒子,将黄打死后,二人抬尸体到烟囱口处,扯进烟囱内隐藏,而后继续同居。2000年4月初,我怕尸体被发现,让人推来水泥和沙子,以葬狗为由把烟囱口封死,4月15日听说尸体被人发现,带着刘某某逃跑了。因我喝酒,与刘某某产生矛盾,刘某某跑了,我自己回到兴城,被抓获。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我在看二人转时与李铁利相识,李铁利追求我,我乘黄金伟外出便去工地与李同居,黄金伟回来后,我感到对不起黄,在12月28日那天去工地找李铁利,想离开李。当晚8点多回的家,黄金伟质问我干啥去了,与谁在一起,我说在工地,与打更的周姓夫妇在一起唠嗑,黄不信,让我带着到工地去核实,我带黄到工地对质了,黄见到老周头媳妇,问认识刘某某吗在这呆多长时间老周头媳妇说认识,在这呆2个小时,黄金伟相信了,二人要往回走时,李铁利打着口哨过来了,乘黄点烟时一棍子打在黄头部,将黄打倒,接着又打了几棍子,我吓得往工棚跑,对周姓夫妇说李铁利打人了,在工棚里见到李铁利用推车将黄推走。此供述与刘某某于案后转交给公安机关的亲笔信内容相符。6、工地打更的周德福、杨某证实,李铁利晚上看二人转挂上一个女的叫刘某某,第二天刘某某就来和李在锅炉房同居,有一天晚上刘某某带一男的来工地,这男的问我认识刘某某吗我说认识,因天冷我就回屋了。刘某某没对我说过李铁利打人的事,后来李铁利提出与刘某某搬到工棚和她们一起住,我们同意了。7、被告人刘某某在逃期间,让其弟刘某x向公安机关转交的书信中证实李铁利于1999年12月28日将黄打死的事实。又经文检鉴定,此信系刘某书写。8、李铁利供述:他使用的凶器打击被害人的部位与尸检鉴定相一致。9、李铁利供述:案后同刘某某逃到葫芦岛市X区高和家等处。证人高x、史xx对此予以证实。10、证人刘某x证实,有一天中午李铁利找我说,他的狗被车撞死了,让我给推一车水泥和沙子,推到七彩城工地大某囱旁边,李把狗扔进大某囱内,用砖头和水泥把烟囱的方口封上了的事实经过。与现场勘查所见一白色狗的尸体情况相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李铁利通奸后,李铁利将黄金伟杀害。刘某某明知李铁利杀人犯罪而与李铁利共同生活、一同逃匿,并为李提供隐藏处所的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窝藏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刘某参与共同谋划并实施杀人犯罪的事实一节,经查,李铁利在侦查阶段5份笔录,供述杀人过程基本一致,但第一份笔录供述自己背尸,第四份笔录供述二人抬尸。一审庭审翻供,说是刘某某一人杀死被害人,与他无关。刘某某始终否认与李铁利预谋杀人及先动手持钢筋打被害人的情节。辩解黄金伟到工地是核实她与谁在一起。此情节,与证人杨某证言吻合。与李铁利供述,刘某某以盗窃为由将黄金伟骗到工地杀害的情节不符。因李铁利的供述不稳定,且部分情节与证人证言相矛盾,作案工具均未提取到,黄金伟头部钝器伤无法判断是否被螺纹钢筋打击所致,不能确认刘某某持螺纹钢筋击打被害人头部的事实。故认定刘某某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刘某某辨称及其辩护人提出,刘某某没有预谋及参与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予以采纳。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双方对原调解协议表示认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越

审判员张大某

代理审判员张鹏程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戴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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