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乙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定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个体户。

被告王某,男,汉族,生年不祥,职业不祥。

原告张某乙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乙诉称,2010年10月23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借了x元,并出具了借据。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推托不还,原告只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原告偿还x元借款。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1支借据,证明被告2010年10月23日借原告x元未还。

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原告所举的借据,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未到庭提出反驳的证据,故对该借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与借据内容吻合,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10月23日,被告王某借原告张某乙借x元,出具了一张某乙据,但未写还款期限。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款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偿还x元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借原告张某乙x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作为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和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原告张某乙偿还人民币x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琼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李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