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西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西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平县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社信贷员。

被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陈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陈某戊,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西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0年3月10日,被告陈某丙由被告陈某丁、陈某戊担保借我社款5万元,到期后被告未还。请求依法追回被告拖欠我社的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某、罚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陈某丙借原告款5万元,用于养猪,贷款利某按月利某8.4075‰执行,2011年3月10日到期。被告陈某丁、陈某戊为其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某、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逾期贷款罚息按合同利某加收5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利某至2011年7月31日,本金5万元及余息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原告提供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贷款借据一份及贷款付出凭证一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双方意思

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后,被告应依约归还借款本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罚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丁、陈某戊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丙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西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某、罚息。(利某自2011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国家规定执行;罚息自2011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执行。)被告陈某丁、陈某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某。

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100元,共计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保洲

审判员刘光明

审判员孙安邦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胡某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