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杜某与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学武,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峰,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鲁永滨,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鲁永滨,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杜某与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杜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杜某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豫法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学武、王峰,朱某甲和朱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鲁永滨,朱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某起诉称:其与郑州宇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神公司)于2003年7月、12月签订两份协议,由其出资30万元购买宇神公司开采区域内的两条石子生产线,约定双方长期合作,杜某又出资28.8万元购买设备进行了扩建。2005年,宇神公司转让给朱某甲。2006年,朱某甲又以个人所有的荥阳市金邦石料厂的名义将宇神公司的全部矿产资源转让给了荥阳市万欣石料厂。万欣石料厂在与朱某甲合同签订后,阻止杜某继续生产经营,杜某才得知上述转让真相。由于宇神公司已于2007年进行了清算并申请注销,其三名股东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应对其违约行为给杜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请求三被告赔偿杜某的石子生产线58.8万元及损失67.6万元。

一审查明:2003年7月30日和2003年12月14日,杜某和宇神公司签订协议两份,其主要内容为:双方合作兴建X号、X号石子生产线,宇神公司为杜某创造良好的投资生产环境,搞好两通一室,处理生产线间的纠纷,监督杜某的安全生产。杜某服从宇神公司统一管理,是X号、X号生产线安全生产负责人。杜某按时交纳各项费用,若杜某不违犯本协议各条款,其有权长期拥有X号、X号生产线的生产经营权。双方又对安全、爆炸物品管理和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04年3月2日,宇神公司与朱某甲签订采矿权及财产所有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宇神公司自愿将其拥有的采矿权及附属财产所有权一次性转让给朱某甲,双方在财产交接完毕后,朱某甲一次性向宇神公司支付50万元整。朱某甲向宇神公司交付款项后,朱某甲接管石料厂,一切财产和收益归朱某甲所有。宇神公司不得干预朱某甲的经营管理,接管前石料厂的安全责任由宇神公司负责,接管后石料厂的安全责任由朱某甲承担。本协议签订前,石料厂的债权债务由宇神公司承担。朱某甲承接宇神公司与小石子机的权利义务,小石子机原欠宇神公司的各种欠款由朱某甲享有权利,小石子机的管理权归朱某甲,宇神公司不承担对小石子机的赔偿,不承担小石子机的任何安全责任。2007年7月,宇神公司的股东向荥阳市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2005年11月,朱某甲成立荥阳市金邦石料厂,性质为个体工商户。2006年7月14日,朱某甲(甲方)成立的荥阳市金邦石料厂与冯建民(乙方)成立的荥阳市万欣石料厂签订采矿权及财产所有权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为:甲方自愿将荥阳市金邦石料厂拥有的采矿权及附属财产所有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双方约定采矿权及附属财产所有权转让价款220万元,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接管前石料厂的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接管后石料厂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本协议签订前,石料厂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接甲方与小石子机的权利义务,小石子机原欠甲方的各种欠款由乙方享有权利,小石子机的管理权归乙方。甲方不承担对小石子机的赔偿,不承担小石子机的任何安全责任。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于2006年5月18日签订的《采矿权及财产所有权转让协议》作废。双方又对交接办法、交接手续、土地使用费等进行了约定。

又查明:由于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分歧,在贾峪镇政府协调下,在朱某甲的参与下,杜某和荥阳市万欣石料厂达成协议,由荥阳市万欣石料厂收购杜某的设备、库存物资,并赔偿杜某的生产线损失,X号机共计给付25万元,X号机共计给付8万元,且双方均已按此协议履行。

一审认为:杜某与宇神公司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依据此协议,杜某享有在宇神公司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区范围内经营X号、X号生产线的权利,并且要接受该公司的管理。2004年3月2日,宇神公司将公司资产包括采矿权转让给朱某甲,同时转让的还有公司的债权债务以及公司与其他生产线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尽管在此次转让时没有征得相对方的同意,但朱某甲接受转让后,开始行使对该矿的管理权,杜某未提出异议,亦接受朱某甲的管理,至此,杜某与宇神公司的权利义务终止,杜某与朱某甲之间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双方虽未签订新的协议,但已实际履行。后虽然朱某甲以个体工商户注册荥阳市金邦石料厂,但并不影响其与杜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006年7月14日,荥阳市X区采矿权及附属财产所有权一并转让给荥阳市万欣石料厂,由荥阳市万欣石料厂承继了杜某与朱某甲之间的权利义务,该次转让同样未征得相对人同意,但在该次转让后的经营行为中,杜某与荥阳市万欣石料厂达成了X号、X号生产线的收购及赔偿协议,此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荥阳市万欣石料厂承继了荥阳市金邦石料厂的权利义务后,该矿区范围内各经营小石子机(含原先的X号、X号生产线)的管理及善后事项均由荥阳市万欣石料厂负责处理。杜某在转让后经营过程中与荥阳市万欣石料厂发生分歧,后经荥阳市X镇政府协调,在朱某甲的参与下,杜某与荥阳市万欣石料厂达成收购及赔偿协议,且协议已实际履行。故杜某要求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支付生产线投资58.8万元及赔偿损失67.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杜某对朱某乙、朱某甲、朱某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一百六十八元,由杜某负担。

杜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杜某再审诉称:宇神公司未经相对人杜某同意擅自转让公司资产,其转让行为对杜某无效,其后的转让对杜某也无效。宇神公司被非法注销,应由其股东对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赔偿其损失126.4万元。

朱某乙、朱某甲辩称:宇神公司的股东纠纷是内部纠纷,与杜某无关。公司转让时合同明确约定了有关小石子机的权利义务,并且万欣石料厂已经对杜某进行了赔偿。杜某要求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朱某丙再审辩称:其作为宇神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转让一事不知情,支持杜某的赔偿请求,杜某的损失应由朱某甲、朱某乙承担,并要求朱某甲、朱某乙赔偿其股东损失。

本院再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再审认为:宇神公司将采矿权等资产转让给朱某甲及金邦石料厂,以及金邦石料厂又把相关资产转让给万欣石料厂的行为,虽未对杜某尽到通知义务,但杜某在两次转让期间均在经营5、X号小石子机,经协调并在朱某甲的参与下与最后的资产所有人万欣石料厂达成了赔偿协议,视为杜某对上述转让行为的认可。杜某关于宇神公司的三名股东违约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宇神公司转让和注销行为是否存在部分股东操纵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杜某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9)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元

审判员董忠智

审判员王明哲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常晓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合同纠纷 朱某 杜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