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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陕县公交公司与被上诉人薛某、汪某、海南省海口绿之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县公交公司,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三门峡火电厂路口。

法定代表人秦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红星,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会江,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县公交公司1路车司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海南省海口绿之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董某长。

上诉人陕县公交公司与被上诉人薛某、汪某、海南省海口绿之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陕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陕劳仲案字(2011)X号仲裁裁决属终局裁决,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陕县公交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对原审裁定应予维持,对陕县公交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陕县公交公司上诉,维持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森林

助理审判员申宇航

助理审判员李黎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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