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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长中执监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马××。

申请执行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被执行人黄××。

申请复议人马××不服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10)开执监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执行异议人马××就是被执行人,无论长沙市X区X片湘银公寓X栋X门X房是其个人财产,还是其与黄××的夫妻共同财产,均不影响法院对该房屋的执行。如马××认为所欠××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债务是黄××的个人债务,则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故以(2010)开执监字第××号执行裁定驳回了马××的执行异议。

马××不服开福区人民法院驳回其异议的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开福区法院在执行本案期间已经查明长沙市X区X片湘银公寓X栋X门X房是其个人财产,其于2006年6月离开长沙后再未见过黄××,而黄××于2007年2月9日办理招商银行信用卡后的交易与透支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是黄××个人所负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因此,特请求本院:1、依法裁定撤销(2010)开执监字××号执行裁定书;2、依法裁定中止(2010)开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院查明:异议人马××于1998年9月4日购买了长沙市X区X片湘银公寓X栋X门X房,并于1999年6月9日办理了长房权证雨花字第x××号产权证。产权证载明:所有权人马××,共有权人栏为空白。2000年7月24日,异议人马××与被执行人黄××登记结婚。2007年2月9日,黄××在××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略)×××号信用卡,后黄××用该信用卡进行交易,但未依照规定及时归还透支款。2009年4月3日,××银行信用卡中心向开福区法院起诉黄××、马××,要求二人归还欠款本息x.65元(利息截止至2009年3月25日)。2009年5月8日,开福区法院依法进行诉讼保全,冻结了马××位于长沙市X区X片湘银公寓X栋X门X号的房产。2009年8月14日,开福区法院作出(2009)开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黄××、马××在判决生效起10日内支付××银行信用卡中心截止2009年3月25日欠款本息、滞纳金等x.65元,并支付从2009年3月26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利率、滞纳金等费用标准按照《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有关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双方对一审判决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黄××、马××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银行信用卡中心遂于2009年12月24日向开福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开福区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以(2010)开执字第××号案立案受理,向黄××、马××送达了本案的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等。2010年12月1日,开福区法院向黄××、马××发出公告,公告载明:已对马××所有的位于长沙市X区X片湘银公寓X栋X门X房委托湖南经典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40.56万元。2011年5月6日,因冻结期限到,开福区X区××小区X片湘银公寓X栋X门X房进行了续冻。2011年5月30日,马××对执行提出异议,2011年8月5日,开福区法院以(2010)开执监字第××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其异议。马××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马××向本院提交了四份证明,该四份证明为求证实其在黄××办理信用卡及用卡透支期间,独自带儿子离开了长沙,居住在陕西省××市煤矿机械厂居委会X号楼X单元X室,并在铜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铜川“重庆×××辣鸡煲”等处打工,其夫黄××从未来探望。另外,马××已于2011年5月25日起诉至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要求与黄××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马××申请复议争议的焦点在于:1、马××应否作为被执行人以执行其财产;2、马××婚前所购置的长沙市X区X片湘银公寓X栋X门X号房产,应否列入其可被执行的财产。

关于焦点一:马××应否作为被执行人以执行其财产的问题。马××对执行提出异议的理由之一,是认为黄××在××银行信用卡中心所欠的透支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黄××的个人债务,应由黄××个人偿还,并提交了相应证据以求证实其观点。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福区法院(2009)开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已将黄××所欠××银行信用卡中心的透支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马××、黄××共同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马××作为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依法即应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以执行其财产。马××提出黄××所欠××银行信用卡中心的透支款是黄××个人债务,其不应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责任,是对执行依据提出异议,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因此,马××的这一异议理由不成立。

关于焦点二:马××婚前所购置的长沙市X区X片湘银公寓X栋X门X号房产,应否列入其可被执行的财产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26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都有向债权人负全部给付的义务,无论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都是债务履行的担保。因此,长沙市X区X片湘银公寓X栋X门X号房产虽为马××婚前购置的个人财产,仍应列为其可被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申请复议人马××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执行法院裁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马××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盛知霜

审判员黄忠立

审判员陈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余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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