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姜某与被告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建政,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住所地鹤壁市X路北段。

代表人杨某某,该粮库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姜某与被告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以下简称浚县直属粮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姜某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浚县直属粮库于2011年3月25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浚县直属粮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2日、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的委托代理人樊建政、被告浚县直属粮库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诉称:2010年10月15日,姜某与浚县直属粮库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浚县直属粮库(甲方)向姜某(乙方)借款1000万元,借期两个月,自20l0年10月16日起至2010年12月15日止,月利率为2%。合同第五条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违约金额=逾期天数×未还款额(含本金及利息)×3‰;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截止起诉之日,浚县直属粮库未偿还借款本息。故请求:1、浚县直属粮库偿还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0月1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2、浚县直属粮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按每日x元的标准,自2010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3、诉讼费由浚县直属粮库承担。

被告浚县直属粮库辩称:1、该借款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无效合同;2、浚县直属粮库原法定代表人张××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借款,属个人行为,浚县直属粮库不承担任何责任;3、如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浚县直属粮库承担责任,姜某的起诉要求也过高,应去除不合理不合法部分。违约金不应支付,姜某不存在任何损失;4、合同约定的利息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约定的利息条款无效。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5日,姜某(乙方)与浚县直属粮库(甲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第一条,浚县直属粮库向姜某借款1000万元,月利率为2%。第二条,借款期限2个月,自20l0年10月16日起至2010年12月15日止。第三条,还款时间及方式:到期3日内本息一次性还清。第四条,甲方借款只限用于购粮。第五条,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实际损失:⑴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⑵未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的;2、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违约金额=逾期天数×未还款额(含本金及利息)×3‰;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法定代表人张××签字,加盖浚县直属粮库公章,乙方雷××代姜某签字。2010年10月14日姜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向浚县直属粮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鹤壁市分行营业部开户的账号转账1000万元。2010年10月16日浚县直属粮库出具收据,内容:今收到姜某人民币壹千万元,系付借款。浚县直属粮库在收据上加盖公章。截止起诉之日,浚县直属粮库未偿还借款本息。

另查明,2008年12月23日至2010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短期贷款年利率为4.86%;2010年10月20日至2010年12月25日为5.1%。

又查明,原告姜某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缴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上述事实由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收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姜某与浚县直属粮库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浚县直属粮库没有证据证明姜某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浚县直属粮库使用该笔借款进行了非法活动,因此浚县直属粮库辩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意见不能成立,该借款合同应为有效。二、关于合同约定利息是否过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超出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三、关于浚县直属粮库应否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的问题。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双方虽然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法,但双方约定的日千分之三标准过高,本院酌情予以减少,以日千分之一点五为宜,自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的2010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综上,浚县直属粮库应偿还姜某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12月15日的利息和2010年12月16日之后的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月利率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故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计算。违约金自2010年12月16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一点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姜某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0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2010年12月15日止);

二、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姜某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日千分之一点五计算,自2010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楚军荣

审判员杜跃进

代理审判员杜军伟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宁绿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9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