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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与被告x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西安市X组。

被告x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西安市X村x号。

原告xxx诉某告x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1月份签订建房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在其家中建房,原告与其配偶施工1个月,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欠原告建房款x元,至今未还,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某本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x元,请求被告依法承担本案诉某费用。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xxx与被告xxx于2010年签订建房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对西安雁塔xxx村的房屋进行建造。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单价为每平方米268元。后原告施工建房但并未完成全部建房工程量,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上面写明“今欠到建房款x元,叁万元整。x.1.18”。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为被告进行房屋建设,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建房款。被告作为合同当事人,在与原告发生合同纠纷的情况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出庭应诉,又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故应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此本院依法采信原告在庭审中的事实陈述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认定被告尚欠原告x元建房款未付。原告的诉某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x建房款x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将该款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景振宇

审判员刘茹

代理审判员刘洁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魏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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