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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尹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201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子平、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尹某在信阳市X村因琐事同其邻居刘明凤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尹某向刘明凤胸部打了一拳,致刘明凤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刘明凤的右第2、3、4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明凤供述,证人李某甲、杨某、李某乙证言,法医鉴定书、调解协议、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尹某与被害人刘明凤是邻居,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尹某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云清

人民陪审员马旭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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