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X、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30日被抓获,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二看守所。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静、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21日18时许,被害人王某乙与王某甲、王某甲等人在信阳市X组刘某国家找到被告人刘某某,并向刘某某索要其欠王某乙的1000元欠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某某持菜刀将王某乙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王某甲、王某甲、王某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信阳市局明港分局明公刑技(2004)鉴字第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信)公(法医)鉴(损伤)字[2011]X号王某乙损伤鉴定文证审查意见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明港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刘某某及其亲属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永琴

人民陪审员马旭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彭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故意伤害罪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