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虞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春至2009年7月,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某某自己购买或者介绍他人购买共计6辆电动车,经物价鉴定,该6辆电动车共计价值7664元。公诉机关针对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不辩护。

经审理查明,2007年春至2009年7月,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某某自己购买或者介绍他人购买共计6辆电动车,经物价鉴定,该6辆电动车共计价值7664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潘XX、孔XX、苗XX等人的证言、书证及鉴定结论等证据加以证明,经当庭举证、质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销售并介绍他人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

被告人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0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万晓刚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清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得罪 掩饰 某某 犯罪 隐瞒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