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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3-08-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平民东一初字第573号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平民东一初字第X号

原告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阴县X镇X村农民,现在山东省临沂市打工。

委托代理人张健,平阴敬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阴县X镇X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学利,平阴谷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尹某某诉称,1986年原、被告结婚后,结婚初期感情很好,1991年后感情开始发生变化,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2001年被告对原告打骂后,原告离家出走,诉求与被告离婚,儿子刘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前、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夫妻之间有过争吵,但被告从未殴打过原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86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同年农历12月8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农历1988年6月12日,双方生一女取名刘某。农历1992年6月6日,双方生一子取名刘某。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1999年,夫妻双方因老人问题逐渐产生矛盾。2001年7月17日,被告在外打工时,原告离家出走。原告曾于2002年春季回家。在家居住一段时间后,原告又离家出走,并于农历2003年6月1日(公历2003年6月30日)回家。在家居住一段时间后,2003年7月中旬,原告携其子刘某离家外出,并向被告提出离婚诉讼。

另查明,原告婚前财产有被子2床、褥子2床。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煤气设备1套、铁床1张、席梦思床1张、机动三轮车1辆、巨菱牌柴油机1部、粉碎机1部、黑白电视机1台。婚生女刘某辍学在家,现随被告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尹某某起诉离婚,被告刘某某同意离婚,依法准予离婚。

二、婚生女刘某、婚生子刘某由被告刘某某抚养,原告于2003年8月21日将刘某交给被告。抚养费由被告自理。

三、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刘某某所有。

四、原、被告婚后共同债务归被告刘某某偿还。

本案诉讼费190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贺涛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侯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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