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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王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X乡杨圪崂行政村X村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志丹县畜牧局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X乡X村X村民。

被告曹某,男,48岁许,汉族,住(略),系志丹县文化局职工。

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3日,被告王某以承包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李某借款x元,经原告要求,被告曹某为被告王某担保,并约定月利息1000元,到2010年12月30日还本付息。该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该款,二被告均推托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其x元及还款之日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王某给付原告李某本息x元,于2011年10月28日前给付x元,于2011年11月28日前给付x元;由被告曹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交纳5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马金虎

人民陪审员万多玉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祁泽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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