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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郭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3-07-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平民东一初字第498号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平民东一初字第X号

原告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阴县X村信用合作社职工。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阴县建设管理局,职工,住(略)。

被告郭某(曾用名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阴县物资局职工,住(略)。

第三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阴县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闫某某诉称,2002年10月14日,被告郭某由被告郭某担保向原告借款(略)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按同期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郭某后归还2000元利息,本金及下欠利息被告未予归还。诉求被告郭某、郭某偿还借款(略)元及尚欠的利息。

被告郭某辩称,借款属实,但被告郭某目前没钱,要求延期给付。

被告郭某辩称,借款属实,希望能宽限一些时间。

第三人杨某述称,可宽限被告郭某1个月,我可为被告郭某担保。

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14日,被告郭某由被告郭某担保向原告借款(略)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按同期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郭某于2003年5月份给付2000元利息,本金及下欠利息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予归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郭某于2003年8月16日前偿还原告闫某某借款(略)元及利息(按本金(略)元、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贷款利率自2002年10月14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后的数额减去已支付利息2000元),由被告郭某和第三人杨某担保,逾期不付由被告郭某和第三人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诉讼费1030元、邮递费8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郭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贺涛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泽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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