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金某利纸业有限公司与孙某某劳动争议案

时间:2000-10-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1277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某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松江区金某滩X号

法定代表人:泰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上海佳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松江区X镇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赵舒一,上海市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金某利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利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0)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5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排期于200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某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张某,被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舒一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孙某某原在上海松江纸浆厂工作,上海松江纸浆厂的上级主管单位是上海江南纸业有限公司。金某利公司是由中方投资单位上海江南纸业有限公司与金某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1994年12月成立的中外合作企业(原名上某丝洁纸业有限公司,金某利公司成立后兼并原上海丝洁纸业有限公司,并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孙某某经中方投资单位推荐于1995年5月进金某利公司,双方共签订了2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第二份劳动合同自1996年10月1日至1999年9月30日。1998年12月15日金某利公司以孙某某直接导致“红楼宾馆群殴事件”的发生为由,解除了与孙某某的劳动合同。孙某某不服,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松劳仲(99)办字第X号裁决书作出撤销金某利公司对孙某某所作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补发解除劳动合同以来的劳动报酬的裁决。裁决生效后,金某利公司安排孙某某在家休息,但仍足额支付孙某某每月基本工资1377元至1999年9月。原审另查明,1998年10月20日,中方投资单位上海江南纸业有限公司(称甲方)与金某利公司(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关于劳工招聘及劳动合同协议》,该协议第三条规定:“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年7月14日发)第二条第六款规定:由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职工,其连续工龄按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和在合资、合作企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符合与乙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乙方应予以签订。在乙方成立之日符合与乙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工应在乙方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1999年1月上海江南纸业有限公司将其在合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金某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江南纸业有限公司以提供土地使用的方式继续参与合作。同年5月28日,金某利公司中方董事李维明发出通知:“根据《关于劳工招聘及劳动合同协议》,连续工龄已满十年,希望与金某利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请在6月2日下午4时前将申请表交工会副主席池亦明处。”孙某某于同年6月1日向金某利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同月3日,工会将包括孙某某在内的140名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上报金某利公司,并附上文本。期间,孙某某曾于同年5月18日、8月20日2次要求上班,但金某利公司未予答复及安排。同年8月30日,金某利公司提前1个月向孙某某发出通知,告知其的劳动合同将于1999年9月30日到期,届时公司不再与孙某某续签劳动合同,将终止孙某某的劳动聘用关系,金某利公司于同年10月7日开具了退工通知单。

1999年10月,孙某某因不接受金某利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金某利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会于1999年12月22日裁决:对孙某某要求金某利公司收回终止合同通知、立即安排上岗上班和早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等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孙某某不服裁决,于2000年1月11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金某利公司履行集体合同的义务,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发其1999年10月至金某利公司履行支付义务之日止的工资(1,377元/月)。金某利公司则要求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00年3月17日作出判决:一、上海金某利纸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孙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期限自1999年10月1日起计算)。二、上海金某利纸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孙某某自1999年10月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基本工资。每月以1,377元计算。

原审法院判决后,金某利公司上诉要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判令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孙某某则要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缔结和解除,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金某利公司的中方投资单位上海江南纸业有限公司和金某利公司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签订了《关于劳工招聘及劳动合同协议》,明确了金某利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缔结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现金某利公司在其与孙某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决定不再与孙某某续延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行使用人权的行为,符合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亦未违反金某利公司与上海江南纸业有限公司的约定。原审法院以《关于劳工招聘及劳动合同协议》作了特别约定为由,认定金某利公司在该协议中省却了“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这个法定条件是缺乏依据的。事实上该协议中引用了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全部条件,且明确规定“符合与金某利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金某利公司应予签订”。除此以外,双方并未有其它约定。因此,上述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即为劳动法规定的三个条件。综上所述,金某利公司上诉请求不与孙某某续延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金某利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可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0)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孙某某要求与上海金某利纸业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发1999年10月至履行支付义务之日止的工资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由孙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茂

代理审判员俞敏

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叶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