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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略),住(略)-X号。因本案于2009年8月5日被海拉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呼伦贝尔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内蒙古尤树柴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玉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2010年2月20日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5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海拉尔区X街七间房138付X号邻居赵某某家中,张某某在明知被害人赵某某智力低下的情况下趁其在家中熟睡、家中无人且屋门未上锁之机进入赵某某的卧室后钻进赵某某被窝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害人赵某某母亲向侦查机关反映赵某某智力低下,因此公安机关委托赤峰市安定医院对赵某某的精神状态及性防卫能力进行评定,经赤安医【2009】精鉴字第X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赵某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防卫能力削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我没有强奸赵某某。2009年4月我和赵某某经常在一起聊天,我不知道她智障。案发当天早上是赵某某让我去她家的,我们发生性关系她本人是自愿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张某某不是强行与被害人发生的性行为。2、张某某不明知被害人有智障。3、被害人不是痴呆严重患者。故张某某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系邻居,赵某某(X年X月X日出生)自幼至案发智力低下,性防卫能力削弱,大小便不知道背人,赵某某的这种情况周围邻居都知道。2009年7月15日6时许,张某某来到海拉尔区X街七间房138付X号邻居赵某某家中,在明知赵某某智力低下的情况下趁其独自一人在家睡觉且屋门未上锁之机,进入赵某某的卧室钻进赵某某被窝,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及辩护人提交的,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其本人通过和赵某某接触感觉她智力有问题。案发当日其本人趁赵某某独自一人在家与赵某某发生了性行为。

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实2009年7月15日早晨其本人在家睡觉时,张某某钻进其被窝后强行脱掉其衣裤,与其发生了性行为,并当时对其威胁的经过。

3、证人赵某某母亲刘艳双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刘艳双早晨3点钟就去新桥市场上货了,晚上9时许赵某某将早上张某某强奸赵某某的事告诉了刘艳双。

4、证人赵某某的邻居蔡某贵、李淑芬证言。证实赵某某智力有问题,大小便不知道背人,赵某某的这种情况周围邻居都知道。

5、户籍证明。证实张某某及赵某某的自然情况。

6、抓获经过。证实抓获张某某过程。

7、赤峰市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赵某某法律能力评定为其由于智力较低,头脑简单,性知识缺乏,对性行为的后果缺乏认识,对加害意图不能敏锐察觉,稍加引诱便受骗上当,对被奸污态度被动、半推半就,性自卫行为动机薄弱,所以多次受害,评定为性防卫能力削弱。鉴定意见:1、医学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2、法律能力评定为性防卫能力削弱。

8、收条。证实张某某家属赔偿赵某某x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害人赵某某智力低下,利用其性防卫能力弱的特点,违背被害人赵某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证据支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信。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12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安海涛

审判员高欣华

审判员包建华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苏林泉

推荐理由:

本案被告人本案被告人一个行为既系暴力、威胁手段强奸妇女,又系与痴呆妇女发生性行为,这种行为上的竞合应怎样认定,是否影响量刑。因本案证据关于被害人是否确系严重痴呆患者,鉴定文书未予明确认定,但表述为1、医学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2、法律能力评定为性防卫能力削弱。另一方面证据显示被害人在家睡觉时,张某某钻进其被窝后强行脱掉其衣裤,与其发生了性行为,并当时对其威胁。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暴力强奸行为,证据能够达到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明度,但并不完美。鉴于此,本案的本院认为部分采用了总体论述,将两个能够构成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混合表述的方式阐述案情,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处以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法,被告人服判。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安海涛

20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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