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渭南瑞泉中学教师,住(略)。

被告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渭南临渭区国税局固市X区X路百合园小区一号楼五单元五楼东户。

原告王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学,2008年中秋时确立恋爱关系,次年2月2日依法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多次在网络上与异性网友交往,背叛婚姻,背叛夫妻感情,对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且原、被告经常打闹,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耿某未予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2008年中秋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2月2日依法登记结婚,原告王某系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证一份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系同学,互相了解,婚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应相互理解、忍某、沟通,以化解矛盾,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耿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薛沙荣

代审判员周斌

人民陪审员孙岗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雷长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民初字 王某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