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吴某甲与被上诉人明港工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肖军,平桥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系上诉人吴某甲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明港支行(下称明港工行)。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该行客户经某。

委托代理人张祥魁,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明港工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吴某甲于2010年5月24日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有效,并要求享受法定相关待遇或赔偿经某损失。该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0)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吴某甲不服该判决,于2011年9月9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军、吴某乙,被上诉人明港工行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张祥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3年3月18日,原告的父亲吴某乙与被告明港工行经某协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以16万元的价格将吴某乙正在兴建中的位于明港新民大道X号的一幢三层17间楼房买下,买卖成交后,被告同意接收吴某乙的两名25岁以下子女到被告单位工作,实行合同制管理,其政治、经某、福利待遇及奖罚均与被告单位储蓄代办员相同,如有转全民工机会,被告可优先为该两名子女办理转正手续,如无违纪及严重经某问题,不得无故辞退,否则,有权依法起诉。原告是该两名子女中的一员。1993年3月19日,被告明港工行收取了吴某乙为子女代交的1200元办理全民工合同的手续费,1994年和1995年又分别交纳了风险抵押金。此后,吴某乙的两名子女即吴某甲峰和本案原告吴某甲与工行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成为明港工行的职工。2000年7月25日,原告的父亲吴某乙以要求确认其与明港工行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为由将明港工行诉至法院。2004年7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法立民字第X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以房屋买卖协议为有效协议为由驳回了吴某乙的再审申请。2004年9月30日,吴某乙将信阳市房管局列为被告进行行政诉讼,2008年5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立行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吴某乙的再审申请。在吴某乙上述两个案件诉讼期间的2001年8月30日,明港工行以工银明发(2001)X号文件解除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十五位人员的劳动合同,同日向原告下发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010年5月19日原告向平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仲裁,同日,平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信平劳仲审字(2010)第X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原告申请仲裁申请事项超过法定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10年8月15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效,并享受法定相关待遇或赔偿经某损失。

原审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01年8月30日就已经某除,此时即应视为原告已经某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而原告于2010年5月19日向平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超过了法定时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申请超过法定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作出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的父亲诉讼的关于房屋买卖协议的案件,并不影响原告就劳动争议主张权利,且房屋买卖协议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2008年5月也经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结论,原告以此为由诉称没有超过法定仲裁时效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并经某判委员会讨论,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吴某甲上诉称,一、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是1993年3月18日,由原告父亲吴某乙与被上诉人达成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被上诉人以合理、优惠的价格计16万元购买原告房屋17间并承诺条件是同意接受其两名25岁以下的子女到被上诉人处上班,实行合同制管理,在工作期间,如无违法违纪及严重经某问题,不得无故辞退。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于1993年和原告父亲达成书面协议“购房”和招工属捆绑式协议,在法律上属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同时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二、本案诉讼主体错误。本案中上诉人起诉的是与中国工商银行信阳分行明港支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而本案中被上诉人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港支行,一审法院未查明该名称是否与中国工商银行信阳明港支行是否是一个单位,上诉人认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是中国工商银行信阳分行明港支行,而不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港支行。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993年3月18日,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国家未颁布《劳动法》,而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颁布的,1995年1月1日施行,而当时只有一部《民法通则》。根据河南省高院2003年11月下发的民事审判实用操作规范第五章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6条实体处理第五款规定,如经某查未超过仲裁期限或超过仲裁期限,但确有正当理由的,应作出实体处理。四、本案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受理。此案属一般民事争议而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案,原房屋买卖协议属合法有效协议,且经某桥区人民法院、信阳中院、河南省高院共同认可是一份合法有效协议,该协议捆绑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服务关系,一审法院用超过时效的理由驳回有失公平公正的责任感。请求二审公正处理。

明港工行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明确,但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又称不是劳动争议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相互矛盾,劳动合同早在2001年的8月30日已解除,其诉求根据从何而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案件争执焦点是:1、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本案诉讼主体是否错误。3、原审适用法律是否错误。本案案由是否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是否为一般民事案件。

二审庭审中双方均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甲请求依法确认与被上诉人明港工行劳动合同关系成立且受法律保护,原审根据吴某甲的诉求及本案案情确定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其案由定性准确。吴某甲上诉称本案属一般民事争议而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01年8月30日就已经某除,此时即应视为上诉人已经某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而吴某甲于2010年5月19日向平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显然吴某甲申请仲裁超过了法定时效。吴某甲上诉称,被上诉人于1993年和上诉人父亲达成书面协议“购房”和招工属捆绑式协议,在法律上属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经某,明港工行于1993年和吴某甲父亲达成书面协议“购房”和招工及本案劳动争议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属两个不同性质的案件,故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信阳分行明港支行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港支行是否为同一单位,本案诉讼主体是否有误问题。经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港支行系中国工商银行信阳分行明港支行改制组建成立的,二者系承继关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港支行是适格被告,吴某甲诉称本案主体错误的上诉理由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吴某甲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贵瑛

审判员刘友成

审判员吕树利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