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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55岁。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0日政航公司运营的小66路公交车因故与路X街加油站老板发生争执,陈某乙(已判刑)召集被告人宋某、孔某、刘某X(均已判刑)等人,组织下属40余某公交车围堵加油站,致使商柘路X路河段交通堵塞三小时之久,并将被害人王某X、孙某打伤,经依法鉴定均构成轻微伤。

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因政航公司部分车辆改装加气,在新奥燃气公司加气时,该公司不愿为其加气,陈某乙带领被告人宋某、孔某、刘某X等人,以及多辆小公交车围堵新奥燃气公司北海路加气站,并与前来加气的出租车司机发生冲突,造成加气站秩序混乱。

被告人宋某于2011年6月25日到商丘市公安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X的陈某乙;3、证人尚某、陈某甲的证言;4、鉴定结论;5、书证。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7月10日政航公司运营的小66路公交车因故与路X街加油站老板发生争执,陈某乙(已判刑)召集被告人宋某、孔某、刘某X(均已判刑)等人,组织下属40余某公交车围堵加油站,致使商柘路X路河段交通堵塞三小时之久,并将被害人王某X、孙某打伤,经依法鉴定均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宋某供述证实,2009年秋的一天,正航公司运营66路小公交车因停车问题与路河乡X街加油站的老板发生纠纷,正航公司的经理陈某乙就让我和余某、程某到路河集上看看,到后看见路河集上的66路公交车的司机和加油站的人争执推搡的情况,且有40多辆公交车围堵加油站,陈某乙让我们通知车辆过来,我们就在事发现场北20米左右处打电话通知人,半小时后,我们就坐车回去了。

2、被害人王某X、王某X陈某乙证实,因政航公司的小66路公交车在其经营的加油站前停车与政航公司的人发生纠纷,陈某乙就召集其政航公司下属的小1路、小2路、小3路、小66路管理员余某、宋某、程某、曹某组织了40多辆公交车对加油站进行围堵,造成商柘路X路交通阻塞三小时。

3、被害人孙某陈某乙证实,2009年6、7月份的一天上午,看见王某X的加油站门口和商柘路上堵了四五十辆公交车,王某X和王某X两人被十几个人围着乱打,其去拉架时,也被打伤。

4、证人陈某乙、孔某、刘某X、曹某证言均证实,2009年7月10日,正航公司运营的66路小公交车因停车问题与路河乡X街加油站老板王某X发生纠纷,陈某乙召集孔某、曹某、刘某X、宋某等人组织下属的小1路、小2路、小3路、小66路的40多辆公交车围堵加油,致使商柘路X路河段交通堵塞,且加油站的人与66路公交的司机发生打架。

5、证人程某证言证实,2009年7月份的一天,程某和宋某一起时,宋某接到陈某乙的电话称66路X路河乡因停车与人吵架,让他们去帮忙。两人到后,孔某、曹某、余某、刘某X在现场并有十几辆公交车围堵路河乡X街一加油站,陈某乙到后,就让程某、宋某、余某、刘某X四个线路管理员通知其他线路的公交车过来,几人就通知他们管理的车辆到路河乡,后有三四十辆公交车围堵该加油站,造成商柘路交通阻塞。

6、证人余某证言证实,小66路X路河乡X街加油站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时,陈某乙让政航公司小1路、小2路、小3路、小66路的四个管理员余某、宋某、程某、曹某通知其各自管理的车辆到路河乡X街对加油站进行围堵,当时小66路的车都在那,其他线路的车去了20多辆,期间与加油站的人发生打架。

7、证人刘某X证言证实,2009年六、七月份的一天上午,看见政航公司的陈某乙、曹某、孔某等人殴打商柘加油站的王某X,后政航公司的小1路、小2路、小3路、小66路的三四十辆公交车停在加油站门口,将加油站围堵三、四个小时,造成商柘路交通堵塞。

8、证人单某证言证实,2009年7月份的一天10点左右,商柘加油站的老板王某X与政航公司的小66路公交车司机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后政航公司的经理陈某乙就召集其公司的路线管理员孔某、曹某、刘某X、程某、宋某、余某等人,组织下属的公交车围堵商柘加油站,之后有50辆左右的公交车停在商柘路X路上,造成交通拥堵两个小时左右。

9、证人武某X、贾某证言均证实,2009年六、七月份的一天,政航公司的小66路公交车在营运过程某,因停车与路河集上的一个加油站发生纠纷,当天小2路X路长宋某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将两头终点站的小2路X路河集上去。武某X、贾某就通知其他车辆去了路河乡,后听说是陈某乙因停车问题让各线路的小公交车去围堵加油站。

10、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证实,孙某腰部擦伤面积构成轻微伤;王某X下口唇左侧粘膜破损构成轻微伤。

11、商丘市X路河派出所证明证实,2009年7月10日9时许,政航公司下属的小1、2、3、66路公交车围堵路X街加油站,殴打老板王某X,造成商柘路堵塞三个多小时。

(二)、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因政航公司部分车辆改装加气,在新奥燃气公司加气时,该公司不愿为其加气,陈某乙带领被告人宋某、孔某、刘某X等人,以及多辆小公交车围堵新奥燃气公司北海路加气站,并与前来加气的出租车司机发生冲突,造成加气站秩序混乱。

被告人宋某于2011年6月25日到商丘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宋某供述证实,2008年,因正航公司的部分公交车改装加气,在新奥燃气公司加气时,该公司不愿为其加气,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公司经理陈某乙组织各线路队长曹某、程某等五六十人到北海路新奥燃气加气站堵住进出口两个多小时,不让其他车辆加气,后因派出所民警赶到才离开。

2、证人陈某乙证言均证实,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间因政航公司部分车辆改装加气,在新奥燃气加气站加气时因拒绝加气,陈某乙曾让孔某等人去协调。

3、证人孔某证言证实,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间因政航公司部分车辆改装加气,在新奥燃气站加气时,因该公司不愿为其加气,经常与加气的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和打架,一闹起来就有许多政航公司的公交车将车停在加气站内造成拥堵,后来孔某、宋某等四个线路管理员与加气站的李某主人协商后解决。

4、证人曹某证言证实,2008年底至2009年初,政航公司的车到北海路新奥燃气加气站加气,新奥燃气站的人以政航公司的车不是在其公司改装为由不给加气,政航公司的车就围堵加气站,发生过争执,后经孔某、宋某与加气站工作人员的调解后解决。

5、证人程某证言证实,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间因政航公司部分车辆改装加气,新奥燃气站的人以政航公司的车不是在其公司改装为由不给加气,陈某乙就组织线路管理员程某、孔某、宋某、刘某X和线路X组长等人,到新奥燃气站与其协调此事,后因协调不成,就让政航公司的公交车停在加气站内,每天都有20辆左右的公交车围堵加气站,期间与到加气站加气的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围堵3天左右后,新奥燃气公司的人与孔某等四个线路管理员协商后解决。

6、证人李某、轩某证言证实,2008年底至2009年初,因政航公司的部分小公交车是在绿源加气站改装的燃气车,新奥燃气公司规定,非其公司制定改装的燃气车不给加气。在被拒绝加气的情况下,政航公司经理陈某乙让其下属的小1路、小2路、小3路、小66路的四个管理员余某、宋某、程某、曹某组织车辆多次围堵加气站,造成加气站工作瘫痪,还和前来加气的其他车辆发生冲突、打架事件。后新奥燃气站迫于压力,只得答应暂用加气站的公用卡为政航公司的车辆加气并为其开了一个专用的加气通道。

7、证人单某、武某X、武某X、贾某证言证实,2008年底至2009年初,因政航公司的部分小公交车是在绿源加气站改装的燃气车,新奥燃气公司规定,非其公司制定改装的燃气车不给加气。在被拒绝加气的情况下,2008年底的一天晚上,陈某乙领刘某X、曹某、程某、宋某、余某等及政航公司下属的部分公交车到北海路新奥加气站,将车停在加气站的进出口处,对加气站进行围堵,其间还与其他来加气的车辆司机发生冲突。

8、证人尚某证言证实,2011年6月25日宋某到商丘市公安局古宋某出所投案自首。

9、河南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陈某乙、孔某、刘某X、曹某、程某、余某均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

10、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6月25日宋某到商丘市公安局古宋某出所投案自首。

11、户籍证明证实,宋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某、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6日起至2011年1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侯贤法

审判员杭德领

审判员李某霞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袁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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