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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故意伤害犯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白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蜀丰源”南单院X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3年11月1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2004年4月17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05年8月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依法收监,同年12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06年3月22日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7年10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再次逮捕。2010年2月25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现已刑满释放。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提起公诉,审理中又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武陟县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八月三日作出(2004)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准许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二OO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审理中又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武陟县人民法院于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5)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准许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被告人白某不服,提出上诉。(略)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06)焦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武陟县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08)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白某不服,提出上诉。(略)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四月十日作出(2008)焦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武陟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武刑初字第3-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白某不服,提出上诉。(略)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0)焦刑三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白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二O一一年五月六日作出(2011)豫法刑申字第X号再审决定,提审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中级人民法院(2010)焦刑三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和武陟县人民法院(2008)武刑初字第3-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云龙

审判员林秀敏

代理审判员刘贵平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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