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甲玩忽职守案

时间:2005-01-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中法刑终字第90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海中法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口市琼山区,中共党员,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警大队侦破一组组长,原系琼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狮子岭中队指导员(负责全面工作),住(略)。2004年4月21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04年11月17日作出(2004)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书良、冯亚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1年6月4日上午,曾参与1993年原琼山市X镇以洪德严(已被执行死刑)为首的“32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的在逃人员劳某杰(2003年12月15日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到原琼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狮子岭中队投案。被告人陈某甲(时任狮子岭中队指导员,负责全面工作)和林振海共同接待了劳某杰,陈某甲交代了林振海办理该案,并叫林振海向劳某杰制作一份讯问笔录。陈某甲在讯问人处签名。林振海作完笔录后,根据劳某杰的供述,向陈某甲汇报称劳某杰交代只是跟着去,没有参与打人。陈某甲便让林振海去调取“32军”案件的有关材料。林振海只是到原琼山市公安局复印了原“32军”案的报捕书,该报捕书上没有劳某杰的名字。陈某甲将劳某杰案的有关情况向主管副局长陈某山汇报,陈某山口头指示先给劳某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接着陈某甲亦交代林振海给劳某杰办理取保手续。于是林振海叫劳某杰的妻子肖某珍写了一份保证书给劳某杰担保后将劳某杰放回家。之后,劳某杰案没有任何人展开侦查工作。2001年10月份,海南省公安厅督办此案,陈某山叫陈某甲、林振海完善劳某杰的取保候审手续,于是林振海于2001年10月2日通知劳某杰到原琼山市公安局补办完善取保候审手续,并制作了一份讯问笔录(该笔录记录人为林振海讯问人处空白),同时拟写呈请取保候审申请书由陈某山副局长签批。之后,劳某杰案件材料一直由林振海保管。2003年10月,海口市政法委工作组进驻琼山区后过问此案,才从林振海处找出劳某杰案件材料。从2001年6月4日至2003年10月,劳某杰案搁置2年之久没有开展侦查工作,指使劳某杰长期逍遥法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劳某某的证言称其2001年6月4日上午投案时是林振海给他做的笔录,而后叫他的妻子肖某珍写一份保证书担保后就放他回家。作笔录时陈某甲有时离开办公室,有时走来走去。四个月后,林振海打电话通知他去公安局补办完善取保候审的手续。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称做笔录时是林振海自问自记。

3、劳某杰案件材料:其中有讯问笔录两份,第一份时间为2001年6月4日,记录人为林振海,询问人处有陈某甲签字;第二份笔录没有记载时间,记录人为林振海,讯问人处空白。劳某杰在讯问笔录中称没有参与打人;肖某珍的保证书一份;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一份,审批人为陈某山主管副局长;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2001年第X号)时间为2001年10月22日;琼山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一份(1995年第X号)。

4、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南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事实部分有劳某杰的名字,但办案人没有提取到。

5、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海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劳某杰2003年12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6、林振海的供述和辩解称他是与陈某甲一起作劳某杰的讯问笔录,陈某甲叫他去拿“32军”案件材料,他去原琼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内勤张大华处找一份呈请报捕书,上面没有劳某杰的名字,他将情况向陈某甲汇报。陈某甲也将情况向陈某山副局长汇报,陈某局长指示做取保候审,做完取保手续后他就将案件材料交给陈某甲存放。2001年10月22日是陈某甲叫他通知劳某杰补办完善取保候审手续,他填写材料交给陈某长审批。后省公安厅检查劳某杰案,他与陈某甲从他抽屉中拿案件给陈某长看,一星期后陈某长还给他,一直由他存放至2003年。

7、证人陈某乙的证言称陈某甲向他汇报劳某杰案件的情况,根据局里开展的“三个一百”活动,他答复先给劳某杰取保候审,后来省厅督办时他叫陈某甲、林振海补办完善审批手续。

8、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劳某杰案件他口头指定给林振海主办,做完讯问笔录后向他汇报,他叫林振海去取“32军”案件材料。林调取报捕书回来说没有劳某杰的名字,他电话向陈某山副局长汇报,并经陈某局长口头指示作取保候审。案件也一直在林振海手中,狮子岭中队分案没有登记手续,向来是口头指定,如果主办人有什么困难,案件进展如何可以提出来讨论解决。不过他没有督促好林振海侦查劳某杰案,他有责任,但是领导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9、证人周某汉(原狮子岭中队干警)的证言称原狮子岭中队办案人接受案件时没有签收制度,一般是中队长负责人口头交代办案人办理此案。

10、证人袁某(原狮子岭中队内勤)的证言证实劳某杰案没有经过登记。该中队指定办案人没有登记制度,有些案件是办案人直接到大队签收,也没有主办人和协办人的登记制度。

11、吴某辛(原狮子岭中队干警)的证言,证实如果是派出所或大队移交的案件,一般在内勤有登记,如果是中队办理的,中队长把案件交给谁,那么谁就是主办人,没有签收。

12、队长、指导员工作职责第四条是组织干警侦破各类刑事案件。

13、海口市政法委教育整治工作材料,证实劳某杰案当地群众两年来连续向上级有关部门上诉、控告,造成严重政治影响。

14、证人袁某、李某、刘某某、吴某庚、吴某辛(均为原狮子岭中队干警)的证言以及洪志尊、陈某丙、王某某、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等人的讯问笔录均证实原狮子岭中队因办案人手少,讯问笔录都是由办案人自问自记,然后再叫别人帮忙在询问人处签名,没有固定的主办人、协办人之分。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和林振海接待案犯劳某杰自首后,将劳某杰案交给林振海承办,其已不属于办案人,但其作为原琼山市公安局狮子岭中队的负责人,明知“三十二军”系琼山黑恶势力集团,亦明知劳某杰系该黑恶集团成员之一,因严重不负责任,对劳某杰投案后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便决定将其放回家,亦不督促办案人抓紧时间侦办案件,致使劳某杰逍遥法外两年多,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以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遂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陈某甲上诉称:本人的行为没有构成玩忽职守罪。在劳某杰一案中,我只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具体负责办案的人员不是我,决定对劳某杰取保候审的权限也不在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我立案侦查起诉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公平的。11月26日,龙华法院对我作出免以刑事处罚决定,理由是:身为狮子岭中队负责人,明知“三十二军”系琼山黑恶势力集团,亦明知劳某杰系该黑恶集团成员之一,因严重不负责任,对劳某杰投案后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便决定放其回家,这是一件十分荒谬的事情。判决书提到当地群众上告、上访,上访到哪里,没有领导交代我查办这个案件。对于劳某杰的担保,也是陈某山局长指示的,我是根据陈某山的指示交代林振海去办的。后来补办正规的取保候审手续,我也不知道,他们也没有告诉我。2003年10月份,在海口市政法委整顿工作组进驻琼山之前,我根本不知道什么“三十二军”,而原“三十二军”的案件我也没有参与办过,对该案情况根本不了解。将劳某杰放回家是陈某山副局长决定的,取保候审的权利根本不在于我,此事办案人林振海是很清楚的。因此,本人迫切恳求各级领导派员调查,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公正的处理。

经审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列举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在本院二审中,上诉人陈某甲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所举证据予以确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甲在案犯劳某杰自首后,将劳某杰案交给林振海承办,尔后却未对劳某杰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亦未督促办案人员抓紧时间侦办案件,其作为原琼山市公安局狮子岭中队的负责人,工作态度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劳某杰逍遥法外达两年多,造成严重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上诉人陈某甲上诉称其已尽到领导责任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振华

审判员黄玉臣

代理审判员杜良璋

二ΟΟ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云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