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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犯盗窃罪,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魏某某、唐某某,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姬某多次入户盗窃,先后盗窃被害人李某杰现金600元;盗窃被害人张某乙民三星牌数码相机一台和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各一台,并以300元卖给被告人李某;盗窃被害人赫某亚手机二部、现金900元,其中一部手机给了被告人李某;盗窃被害人徐某永现金280元;盗窃被害人张某乙玲柜式电脑主机、液晶显示屏各一台,后卖给张某乙(另案处理);进入被害人周某军家中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姬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姬某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称数次盗窃系被被告人李某所逼迫。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被告人姬某立所述其与张某乙逼迫姬某盗窃,予以否认。

辩护人魏某某、唐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数额较小,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使认定构成犯罪,李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轻微,也应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姬某先后6次入户盗窃,具体为:

(1)、2011年3月14日晚,被告人姬某跳窗进入古宋乡保庄被害人李某X的卧室,从床头柜里盗走600多元现金。

(2)、2011年3月20日晚,被告人姬某趁梁园区X村被害人张某乙家中无人之机,跳墙进入张某乙家中,将屋内的三星牌数码相机(经鉴定价格为240元)和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格为1370元)盗走,并将该相机和电脑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

(3)、2011年3月22日晚,被告人姬某趁被害人赫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入赫某家中,从柜子里盗走900元现金和两部手机(共计价值1900元),其中一部手机给了被告人李某。

(4)、2011年4月中旬,被告人姬某趁被害人徐某家中无人之机,从房屋后窗户跳入室内,从东卧室床头柜中盗走现金280元。

(5)、2001年4月下旬,被告人姬某趁被害人张某乙家中无人之机,撬开防盗门盗走柜式电脑主机、液晶显示屏(价值共计3200元)各一台,后卖给张某乙(另案处理)。

(6)、2011年5月24日,被告人姬某窜至被害人周某家中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另查明,2011年6月1日,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将扣押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三星牌数码相机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乙。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姬某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5月24日中午12时许,在古宋乡X村西一户人家其发现没人,就翻墙进入院子,在堂屋东间正偷东西,房屋主人回来把其堵在院子里。

2011年3月下旬一天,张某乙、李某让其偷手机,如不去就打其,其到古宋乡X村庄一户人家,翻墙进入院子,在卧室柜子里翻出2部手机及900元钱。手机给了张某乙、李某,钱其交了房租。

2011年3月下旬一天,李某让其偷笔记本电脑,如果其不去就打。后其到平原办事处西货场侯庄新村,发现一户人家没人,翻墙进入院子,从二楼阳台进入卧室,偷了1台笔记本电脑和1部数码相机。偷走后在东方锦江找到李某,300元都卖给了他。钱吃饭、买烟花了。

2011年3月中旬一天,其溜到古宋乡保庄,发现一户没人,就翻窗进入院子里,从卧室床头里翻出600多元。钱上网等花了。

张某乙、李某知道其经常偷东西,就让其去偷东西卖给他们。

2011年4月中旬一天,其溜到古宋乡曹阁大队李某寨,从一户屋子后边窗户跳进去,从东卧室床头柜里翻出200多元,有两张某乙值一百的,剩下的有10元、5元的零钱,有80元左右。这钱都花了。2011年4月下旬一天,其在南京路农药市场红绿灯北边二百多米路东平台四营村,其用钢筋撬开一户人家一楼的防盗门,把客厅一台电脑主机和液晶显示器偷走了。东西给张某乙了。

2、被告人李某供述与辩解:不是其让被告人姬某偷的,姬某去洗澡才和他认识。2011年3月下旬一天晚上11点多,被告人姬某从东方锦江大厅里过,手里掂着一个手提电脑和数码相机,其问姬某多少钱,他说500元,后以300元卖给其了。这事隔一个月左右,姬某来洗澡,他手里拿着一个手机,因为他在东方锦江欠账,其向姬某要,他就把手机给其了。其知道他卖的东西是偷的,因为东西便宜,买姬某的三样东西市场价值在3500元左右。

3、证人赫某证言,2011年3月23日7时许,其在后院起床后到前院俺家一看,发现门窗没被撬,但屋里东西被翻的乱七八糟,放在柜子里的900元钱和一个手机被盗,放在床头上的一个手机也被盗了。两部手机一部是直板大屏幕黑色,啥牌子没记住,是2010年8月份花900元买的,另一部是直板触摸屏白色的,花了1000余元买的。

4、证人周某证言,2011年5月24日中午12时许,其和妻子回家,打开房门发现东西被翻得乱七八糟,北面卧室内正有个人翻东西,其和周某邻居把小偷围住,就报警了,一会民警就将小偷带到了派出所。

5、证人张某乙证言,2011年3月20日晚上,其弟打电话说家中被盗了,到家一看一台惠普牌电脑和一台三星数码相机被盗了。发现小偷是从十数阳台窗户上进去的。今天听说古宋派出所抓住一个小偷其就过来了,一看小偷偷的东西正好是其丢的。相机是黑色的,笔记本电脑是蓝灰色的。

6、证人张某乙证言,2011年4月份下旬一天,其家大门被小偷别坏了,卧室门也被砸毁了,客厅里的电脑主机和液晶显示器没有了,还有床单也被偷走了。

7、证人徐某证言,2011年4月份中旬一天,其回家发现大门打不开,发现屋后的窗户开着,放在东屋卧室柜子里的200元和其女儿的80元压岁钱被偷走了。

8、证人李某X证言,2011年3月14日我家没人,16日早上其才发现一楼卧室床头钱包里的现金不见了,就打电话报警了。被盗走了600余元。

9、豫(商睢)价证鉴[2011]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惠普笔记本电脑鉴定价格为1370元;三星数码相机为240元。

10、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

11、被告人姬某、李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

以上证据,庭审中均经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对能相互印证的,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姬某辩称其数次盗窃系被被告人李某及张某乙逼迫所为,经查,被告人姬某的辩解仅其一人供述,被告人李某予以否认,且无其它证据予以证明,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二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姬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后,不思悔改,释放不足一年之内又多次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姬某被抓获后能主动坦白自己罪行,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数额不大,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3年5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余萍

审判员朱国强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某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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