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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某市委宣传部、三某广播电视台与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三亚市分公司、三亚电信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0-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三亚民二初字第3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三亚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三某市委宣传部,住所地三亚市委大院。

负责人林某甲,系该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海南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系三某广播电视台台长。

原告三某广播电视台,住所地三亚市X路。

负责人邓某某,系该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海南分所律师。

被告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三亚市分公司(原三亚市电信局),住所地三亚市X路。

法定代表人霍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乙,系三亚电信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三亚电信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路。

法定代表人林某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海南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艺兵,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某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宣传部)、原告三某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电视台)诉被告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三亚市分公司、被告三亚电信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某某,被告三亚市电信局委托代理人林某乙、被告三亚电信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符艺兵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7月1日,三某市委宣传部与三亚市邮电局根据《海南省有线电视网管理规定》和三亚市政府常委会议纪要(第11期)第七条有关规定,签订《三亚市有线电视网络合作协议书》。将原属三亚有线广播电视站经营的三亚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系统转交给三亚市邮电局,由邮电局成立下属企业即被告三亚电信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管护和经营收费的经营管理工作。由原告负责提供有线电视节目源,双方按每户每月收取11.5元收视费,并按总用户数的85%计算总收视费,再按总收视费的5:5的比例分成。但被告三亚电信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全面接管三亚有线电视传输网络系统以后,一直以当初移交户数(略)户为基数向三某广播电视台转收视费比例分成款,有意隐瞒了每年有线电视传输网络新增用户数及收视费金额。至2003年底,原告从三亚市审计局对三某广播电视台的审计报告中得知两被告的严重违约事实。后经双方多次交涉未果,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协议约定支付应转愈期不转的收视费分成款人民币500万元和滞纳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三亚电信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支付300万元人民币给原告三某广播电视台。被告三亚电信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自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将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到原告三某广播电视台指定的银行帐户(全称:三某广播电视台,帐号:(略),开户行:中行亚北办);

二、原告不再就双方有线电视网合作事宜以及被告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费问题提起诉讼;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略)元(原告三某广播电视台已预缴),审计费(略)元(原告三某广播电视台已预缴),由原告三某广播电视台负担;审计费(略)元(被告三亚电信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三亚电信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德雄

代理审判员梁泽

人民陪审员黎为安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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