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陕县广臻饮品厂与被上诉人许某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县广臻饮品厂。住所地三门峡西机务段院内。

负责人王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培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兀晓庆,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县广臻饮品厂(以下简称广臻饮品厂)因与被上诉人许某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臻饮品厂的委托代理人张培强、被上诉人许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乙、兀晓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0年6月1日许某甲经人介绍到广臻饮品厂工作,工种为饮品灌装工,约定工资每月6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6月15日许某甲在工作中右手中指、无某、小手指被灌装机压断,事故发生后被送往三门峡电力医院治疗,医治期间广臻饮品厂支付许某甲医疗费x元,生活费400元。后因医疗费用双方协商无某,2011年6月20日许某甲向陕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1年7月20日该委作出陕劳人仲案字(2011)X号仲裁决定书,裁决广臻饮品厂与许某甲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广臻饮品厂不服提起诉讼。

原审认为:2010年6月1日许某甲经人介绍到广臻饮品厂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和劳动者主体资格,许某甲受广臻饮品厂的管理,双方约定有工资,许某甲从事的灌装工作是该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确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广臻饮品厂请求确认与许某甲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无某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X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之规定,判决陕县广臻饮品厂与许某甲劳动关系成立。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陕县广臻饮品厂承担。

广臻饮品厂不服,上诉称:其没有雇佣许某甲在其厂里工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张萌、张姣姣本身不是工厂员工,其不能证明许某甲在厂里工作,且张萌在原审时和仲裁时就许某甲上班时间陈述不一致,张姣姣在仲裁时旁听了案件庭审,二证人证言不应作为证据采信。原审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许某甲辩称:张萌、张姣姣的证言及仲裁时的庭审笔录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证人均系其单位员工,对单位工作流程及工作内容陈述相一致,广臻饮品厂也没有提供二证人不是其单位员工的证明。其称张萌证言存在矛盾,是人之常情,事隔一年,不可能记得很清,是合理的。在仲裁时,已明确告知二人是出庭证人,仲裁员没有要求其退庭。一审时该二人没有旁听,其证言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时许某甲申请调取仲裁时的笔录显示,王某给其父亲发短信,要求协商赔偿事宜。原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许某甲经人介绍到广臻饮品厂工作,双方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许某甲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事实,有厂里其他劳动者张萌、张娇娇出庭证言在卷作证,双方之间的情形符合劳社部发(2005)X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且许某甲陈述事故发生后其被广臻饮品厂人员送往医院救治、厂里支付医疗费x元、生活费400元的事实,广臻饮品厂代理人在一、二审庭审中并未明确表示否认,双方之间确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陕县广臻饮品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马志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