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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栗XX,男,X年X月X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栗XX,女,X年X月X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栗XX,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桂华,新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李某(别名小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1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栗XX、栗XX、栗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栗XX、栗XX及其诉讼代理人桂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新蔡县X村委洪营南200米处,与同方向步行的行人栗XX、陈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栗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弃车逃离现场。经新蔡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此重大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四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栗XX的抢救费370元、丧葬费x.50元、死亡赔偿金x.60元、精神抚慰金x元、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000元、误某3000元,合计人民币x.1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李某对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并认为自己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表示待刑罚执行完毕后挣钱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新蔡县X村南200米处,与同方向步行的行人栗XX、陈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栗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逃离现场。经新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此重大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栗XX出生于X年X月X日,其妻王XX出生于X年X月X日;二人婚后共育有一子两女:长子栗XX,X年X月X日出生,长女栗XX,X年X月X日出生,次女栗XX,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河南省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523.73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四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表、李某的抓获证明和户籍证明、栗XX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害人陈某陈某,证人王XX等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李某赔偿栗XX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为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依照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新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李某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但对其主张的抢救费、误某、住宿费,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其主张的抚慰金,因无法律规定,本院也不予支持。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酌情考虑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

二、李某赔偿栗XX的丧葬费x.50元,死亡赔偿金x.60元,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x.1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

三、驳回四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海涛

审判员张俊芝

审判员赵广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袁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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