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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某某与董某某、王某某、东营市东营区环境保护局饮食服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2-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东民三终字第29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东营区环保局服务公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东营区环保局服务公司了呀,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东营区环境保护局。住所:东营区X街。

上诉人由某某因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由某某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2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由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由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某诉人由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来庆云

代理审判员梅雪芳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OO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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