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8月25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驻马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受贿罪,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7月,被告人马某在被新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指派执行对被“双规”人员的陪护工作期间,为被陪护人员韩某X两次向外界传递信息,先后收受韩某X家人“五粮液”白酒一件、“中华”香烟两条,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6740元和现金x元,赃款、赃物已追退。

另查明,2011年8月2日,马某主动向中共驻马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自己收受韩某X家人现金和物品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赃物的照片,书证:归案证明、任职证明、退赃证明、户籍证明,证人韩某X、韩某、刘某、施X等人证言,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执行被“双规”人员的陪护工作便利,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马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马某全部退出款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海涛

审判员张俊芝

审判员赵广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