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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1-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东民三终字第2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X镇X村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司法局职工,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略)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红星化工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02)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上诉人王某某于2003年2月28日前支付被上诉人刘某4230元(车款2000元、代交养路费1980元及损失费250元),被上诉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52元,由被上诉人刘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2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玉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代理审判员梅雪芳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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