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诉周某货车合作经营合同纠纷.doc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老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王城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乙,该公司法纪部员工。

被告:周某,女,35岁。

原告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二运公司)因与被告周某货车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因被告周某下落不明,依法向被告周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二运公司诉称:2006年6月8日,二运公司高速快运客运分公司与周某签订了一份货车经营委托合同书,合同约定:周某将其所有的豫C-x号货车纳入二运公司的经营网络,由周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8日起至2009年6月7日止,周某每月向二运公司交纳管理费及各种规费等费用,周某在经营期间,拖欠各种费用超过一个月,二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经营权。2009年6月7日,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但仍按原合同履行,自2009年12月起,周某不再向二运公司交纳各项费用。为此,二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二运公司与周某之间的事实货车合作经营合同书,周某将其所有的豫C-x号货车过户出二运公司并承担过户费用。

被告周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原告二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庭审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货车合作经营合同书一份。证明二运公司高速快运客运分公司与周某存在货车合作经营合同关系。

2、豫C-x号货车行车证一份。证明该车挂靠在二运公司。

3、收据一份。证明合同签订后,周某按照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至2009年12月,之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周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原告、被告的诉辩意见、举证和质证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06年6月8日,二运公司设立的高速快运客运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与周某签订货车合作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周某将其所有的豫C-x号货车纳入二运公司的经营网络,由二运公司管理,周某负责独立经营;周某每月向二运公司交纳次月的管理费及各种规费,二运公司代周某办理各项营运手续,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8日起至2009年6月7日止。周某如拖欠各种费用超过一个月,二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经营权。2009年6月7日,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仍按原合同履行,周某交费至2009年12月,后未交纳各项费用,亦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为此,二运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二运公司高速快运客运分公司与被告周某签订的货车合作经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仍按原合同履行,应视为原合同关系的延续,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周某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运公司高速快运客运分公司系原告二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原告二运公司承担,故原告二运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周某之间的事实货车合作经营合同,被告周某将车辆过户出二运公司并承担过户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高速快运客运分公司与被告周某之间的货车合作经营合同关系;

二、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所有的豫C-x号货车过户出原告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并负担过户费用。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周某承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丽飞

审判员:宁小建

人民陪审员:刘迎斌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冯e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