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诉冯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

被告冯某。

原告杨某因与被告冯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同日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原告,于2011年9月22日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被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炳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2009年12月份,原告给被告制作广告牌,制作费为9200元,被告承诺2010年8月底付清欠款,若不付清则按每天5%付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欠款。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制作费9200元及利息x元(从2010年8月1日起至2011年7月4日止,按每天5%计算),并支付起诉后的利息(从2011年7月5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每天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冯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杨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2份。以此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出具的欠条。以此证明被告欠原告广告牌制作费9200元未付的事实,被告承诺2010年8月底付清,否则按每天5%付息。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一、对证据的认定: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主张被告欠款未予支付的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二、查明的案件事实:2009年12月份,原告给被告制作广告牌,制作费为9200元,当时被告未予付款。2010年8月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杨某根制作费玖仟贰佰元整,月底前付清,如若不付清每天5%付息。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向原告支付欠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关于被告所欠原告的广告制作费,至今未予支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付款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欠款利息,应为欠款的违约金,但计算的数额过高,应酌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较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冯某应向原告杨某支付欠款9200元。

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冯某应向原告杨某支付欠款9200元的违约金(从2010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冯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0元,由被告冯某承担,暂由原告杨某垫付,待执行判决时,由被告冯某径行付给原告杨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党莉

审判员张光军

审判员杨某红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陈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