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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宋某酒后无证驾驶豫x的二轮摩托车,经市X路西边人行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市第二人民医院门前时,将骑自行车的杨某某撞倒在地。经鉴定,被告人宋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x/x,系醉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宋某当庭供认不讳。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13日零时许,其骑自行车行至案发地点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迎面相撞,其连人带车摔倒,摩托车又撞上了路西的鲜花水果店后倒地。当时恰巧其同单位的工人路过,摩托车驾驶员满嘴酒气,威胁不赔钱,同单位工人看不过了遂用其手机报了警,警察到后将其和摩托车驾驶员一起带到二医院抽了血。证人龙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10月13日零时许,其听到店外一声响,遂出店门查看,见到一辆摩托车倒在门前地上,店门被撞坏,经询问他人,得知是摩托车将门撞坏。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显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宋某处扣押豫x红色二轮摩托车一辆。天宇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单证实:被告人宋某驾驶的车号为豫x的宗申牌二轮摩托车系机动车,灯光系未碰撞部分合格,制动系不合格,车架号、发动机号无凿改痕迹。(略)号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宋某于2011年10月13日0时50分许被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x/x。道路交通事故人体损伤检查初步意见报告证实:杨某某的损伤程度构不成重伤,不需要出具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宋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宋某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宋某因无证驾驶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2年1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连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张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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