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姜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12月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6日下午,被告人姜某伙同李某亮(另案处理)、石俊峰(在逃)等四人以王×介绍李某亮购买假编钟为由,开车将王×从平顶山带至上蔡县天和宾馆,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40余小时。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李某亮的供述、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人贺某、李某、王某乙×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王×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姜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11年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史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