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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齐某某与被申请人腾某某婚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再审人齐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腾某某婚姻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08)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齐某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2、原审法院定案证据不足;3、程序违法;4、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齐某某与被申请人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太短,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均同意离婚,因婚约期间被申请人腾某某花费彩礼数额较大,给今后生活造成了一定经济困难,申请再审人齐某某应酌情返还;申请再审人经原审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而由其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再审申请人齐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齐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景源

审判员林海英

审判员刘长虹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郭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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