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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乙变更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39岁。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15岁。

张某甲因与张某乙变更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7年11月15日作出的(2007)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张某甲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甲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甲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奇

代理审判员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汤静侠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韩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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